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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道路交通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11-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及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减少事故损失,维护企业社会稳定,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组织有序、及时高效、热情周到,依据法律法规,以最快速度使伤员得到及时救护,采取多种手段办法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维护稳定,为事故的后期结案处理奠定基础。

  二、应急处置机构、人员和职责

  为有效应对道路交通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切合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外勤应急组、内勤应急组。外勤应急组下设事故现场处理小组和轻伤人员一次性赔偿处理小组,内勤应急组下设资金保障小组、医院救护登记安抚小组和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各小组要按照各自职责,以最快的时间赶赴到指定地点,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由集团公司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值班电话:上班时间2053365其它时间2053379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指派、调度、协调应急处置人员、交通运输车辆、应急准备资金,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外勤应急组。

  组长:安全保卫处分管外勤副处长

  成员:安全保卫处外勤工作人员和各分公司领导、安技员。

  外勤应急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1、事故现场处理小组。

  工作职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小组成员接到命令,要在最短时间赶赴现场,协助交警、路政等部门和医护人员开展伤员救助、现场查勘、现场记录、秩序维护、人员安抚及与交警、路政等部门的协调等工作,及时将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失情况、第三者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需要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同时清点登记车上物品,并妥善保管。

  2、轻伤人员一次性赔偿处理小组。

  工作职责:对经过医院诊断属于轻伤或轻微伤不需要住院的乘客,本着乘客、统筹人、被统筹人自愿原则,开展一次性赔偿工作,将轻伤和轻微伤乘客迅速一次性处理疏散。凡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的,要收集材料,包括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车票、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票、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药发票等。

  (三)内勤应急组。

  组长:安全保卫处分管内勤副处长

  成员:安全保卫处外勤工作人员和分公司相关人员、公司处室临时调派人员。

  内勤应急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1、资金保障小组。

  工作职责:一是以借款给车属单位的方式进行资金有限垫付,并监督使用。为使伤员得到及时救护,资金保障小组要在统筹赔付规定的限额内,在医院垫付一定资金,以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在资金垫付方面要严格把关,多方做工作,从三个途径进行资金垫付。首先应由车辆经营者垫付;其次,在经营者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确定经营者已无能力进行垫付的情况下,由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垫付;最后,在经营者和车属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理处和公司领导后,资金保障小组方可根据批示,按照相关规定,以借款给车属单位的方式进行有限垫付。二是负责向统筹中心、市交通局报送事故快报。

  2、医院救护登记安抚小组。

  工作职责:做好到医院检查治疗乘客的登记工作,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可能的情况下,简单的记录伤情、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医生已安排住院的伤员要登记住院病床号。在救治顺序上,伤情较重的要优先,妇女儿童要优先。在安排伤员伤情检查的同时,要耐心做好安抚、思想开导工作,稳定伤员、家属的情绪。

  3、交通运输保障小组。

  工作职责:有效安排和调度安全保卫处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公务车辆,在安全保卫处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与行政办公室联系和协商,临时调用应急车辆和驾驶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拒绝。

  一是运输受伤乘客。重伤人员由120急救车负责运输救护,在120急救车不能满足运输要求条件下,轻伤和轻微伤人员的运输救护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由运输保障小组安排车辆进行运送。

  二是联系安排客运车辆。已经确定没有受伤的乘客,凡有意愿要继续前往目的地或要返回始发站的,要迅速联系相应班线的客运车辆,安排其乘车。

  三是做好旅客乘坐车辆的登记工作,包括车牌号、目的地、人数、姓名、性别、简单伤情等,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四是保障各小组成员的交通运输需要。

  三、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接到事故报案,应立即进行记录和汇报。

  (一)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接到报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分管外勤的副处长报告,由其负责安排和指导车属单位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事故,接到报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分管外勤的副处长报告,由其率队到现场协助交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发生在玉溪市以外地区的事故,接到报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安全保卫处处长(或副处长)报告,由处长联系当地统筹分理处进行事故(或先期)处置。

  (四)在玉溪市辖区内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接到报案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保卫处处长(或副处长)报告,处长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启动应急处置办法,成立各应急小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接到报案,车属单位安技员均应及时赶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发生死亡1人或受伤2人的事故,安全保卫处领导及车属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要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发生较大事故,集团公司领导要亲自到现场,直接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事故,车属单位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要出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的事故,安全保卫处、车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公司领导要出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四、事故处理(包括应急处理和结案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统筹中心相关管理规定。

  (三)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