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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2011-05-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1总则

  ⒈1编制目的

  为维护福建省煤炭、电力、成品油、运输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以下简称煤电油运等)的正常生产和供给秩序,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以下简称紧张状态),避免或缓解紧张状态对全省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⒈2工作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⒈3编制依据

  根据《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国家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⒈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的应急综合协调。

  2组织体系及职责

  ⒉1应急协调小组

  省经贸委牵头成立福建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作为全省煤电油运的总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组长由省经贸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经贸委分管煤电油运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交通厅、物价局、海事局、粮食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州电监办、民航福建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以及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增加其它省直部门、其它设区市政府、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它组织等为直接联系单位(见附件)。

  应急协调小组职责:

  (1)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全省煤电油运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负责紧张状态时统筹调度全省电力、煤炭、油品等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并调度运输工具,下达重点物资运输任务;

  (2)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应急协调会议,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影响程度及事态发展趋势,确定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及预警级别,研究应对紧急状态的措施。根据紧急状态及应急工作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应急工作任务;

  (3)指导有关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应急支援。

  2.2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由经济运行处、能源处(省煤调办)、市场处和综合处组成。

  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2)收集、分析和报告煤电油运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

  (3)组织召开应急协调小组会议;

  (4)下达应急调度令;

  (5)负责衔接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设区市的应急工作。

  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处室职责

  (1)经济运行处:负责紧急状态下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成员处室的有关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和调度各类运输企业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工作。联系省发改委、交通厅、海事局、粮食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监管办、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等部门以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

  (2)能源处(省煤调办):负责全省电力和煤炭生产供应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工作。联系省物价局、福州电监办等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协调省电力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各主力电厂及华东电网公司开展应急工作。

  (3)市场处:负责全省成品油供应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工作。联系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等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做好省内工业重点用油大户企业的应急响应工作。

  (4)综合处:负责紧急状态下联系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新闻报道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⒊⒈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全省有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联合会等)、企业集团(总公司等)可以向省经贸委提出所在地和所在行业(企业)运行异常情况的报告,出现紧张状态时,可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采取先期应对措施的建议。

  ⒊⒈2省经贸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全省煤电油运的监测分析,掌握供需动态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衔接方式如下:

  煤炭供需监测衔接:省经贸委能源处(省煤调办)与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衔接,并监测全省煤炭供需情况、全省各主要火电厂的煤炭库存数据、以及全省煤炭生产企业、重点煤炭用户库存情况,关注全国煤炭供需动态。

  电力供需监测衔接:省经贸委能源处与省电力公司衔接,监测全省电力供需情况。省电力公司负责监测全省电网运行情况,并将运行数据报告省经贸委能源处,对各主要发电厂、输变电设备和线路出现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经贸委能源处。

  成品油供需监测衔接:省经贸委市场处与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分公司衔接,监测全省成品油市场供需情况。中石化福建分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分公司负责监测本系统油品库存情况,有关数据报送省经贸委市场处,对省内出现成品油市场供应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监测衔接: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与省交通厅、福建海事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监管办、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衔接,监测全省交通运输情况。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路运输情况监测;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全省铁路运输情况监测;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全省民航运输情况监测;福建海事局负责全省海域安全情况监测;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负责下属企业重点物资运输情况检测。各交通运输部门对于交通运输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即时报告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应同时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⒊⒈3省经贸委在正常情况和紧张状态下分别开展全省煤电油运监测预警工作。在正常情况下,每周监测电网运行数据、主力火电厂电煤库存量、主力水电厂水库蓄能变化(枯水季节)、中石化福建分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成品油库存量、重点物资铁路运输情况等;在紧张状态下,实行每日监测。同时关注全国煤电油运的宏观环境可能对我省造成的影响。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运等异常现象。

  ⒊⒈4各设区市经贸部门(或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做好本地区煤电油运的日常监测分析工作,收集监测数据。出现紧张状态后,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煤电油运等生产供给、消耗、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应立即报告反映,事发地经贸部门应及时报告省经贸委和同级人民政府。紧张状态涉及的主要行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总公司等)或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情况,并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⒊⒈5信息报告内容主要是: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原因、影响程度和状态,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⒊⒈6信息报告主要范围(国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⑴煤炭

  A、占全省装机规模50%以上的火电企业煤炭库存量持续7天低于安全警戒线,且后续来煤不落实;

  B、全省设计规模50%以上的化肥、冶金、水泥等生产企业煤炭库存量持续10天低于安全警戒线;

  C、全省50%以上生产能力超过6万吨的煤炭企业,由于各类灾害事故、外部影响、停产整顿等非正常原因预计出现30天以上持续停产,或当月减产幅度超过5O%以上,不能保持连续外运需要,影响正常煤炭供应的;

  D、北方主要煤炭运输中转港口因煤源不足、气候因素或事故等原因导致运煤船舶长时间滞港,预计将严重影响我省沿海主力电厂电煤运输计划。

  ⑵电力

  A、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

  B、因火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造成省电网20%及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C、调度二次系统(包括自动化、通信设备、外部电源及厂站端设备)故障中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调度一次系统正常工作;

  D、省电网区内的主力火电厂电煤库存不足7天,且后续来煤不确定,可能造成主要电厂非计划停机;

  E、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严重的外力破坏事件引起电力设施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的停电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F、应政府要求配合处置的社会紧急情况或华东电网公司请求配合华东电网应急救援而可能影响全省正常电力供应。

  ⑶成品油

  A、中石化、中石油福建分公司汽油或柴油库存低于7天正常销量;

  B、社会加油站普遍出现缺油停业,或中石化、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加油站出现供油不足或停业现象,造成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

  C、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影响成品油运输,造成个别地区成品油资源预计持续紧张7天以上。

  ⑷运输

  A、铁路:客货运输线路、车站、枢纽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不能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大量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滞留,大量货物停发待运,装车量急剧下降,预计恢复正常运转需要2天以上时间;

  B、公路: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干线交通中断关闭或阻塞拥堵持续1天或预计更长时间,将造成大量客货车辆中途滞留;

  C、水路:闽江出海航道严重受阻或中断预计持续3天以上,可能导致大量进出港货物、集装箱滞留;

  D、港口:福州、厦门等重点枢纽港出现大宗货物跨月待卸船,50%以上港存货物超期积压;

  E、民航:福州、厦门国际机场因事故、灾害等原因预计持续关闭24小时以上,将导致大量旅客滞留无法疏散;

  F、应急物资运输受阻,防疫、救灾、反恐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毒杀菌用品以及重要救灾物资,急需组织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运输送达;

  G、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成品油、粮食、化肥、冶炼物资等大宗商品无法落实运输计划,造成相关产业大范围生产组织困难。

  ⒊2预防预警行动

  接到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预警报告后,省经贸委负责了解核实,分析原因、综合协调,提出有效缓解措施,由有关方面(部门)迅速组织落实,避免事态扩大。

  ⒊3预警级别及发布

  省经贸委根据监测分析判断或接到有关部门、设区市经贸部门紧张状况预警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紧张状态性质特点、可能持续时间,以及对全省各设区市的影响程度,确定预警级别,决定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可能影响的程度,煤电油运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级:

  ⑴红色预警:紧张状态对福州市、厦门市或两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多个行业正常运转将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全省经济的平稳运行;紧张状态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按照国家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情况特殊需要划为特别严重紧张状态的情况。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橙色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两个设区市或两个设区市所辖的多个县(市、区)经济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期间可能发展成行业性供需混乱;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严重紧张状态的情况。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做出橙色预警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3)黄色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本市经济运行产生严重影响,造成该设区市相关行业生产运转严重困难。由设区市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报请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发出黄色预警,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4)蓝色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1个以上县(市、区)经济运行产生较严重影响,且影响面可能进一步扩大。由设区市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发出蓝色预警,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3.3.2预警级别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降低和撤销。

  3.3.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经贸部门、以及与紧张状态密切相关的重点企业(集团、总公司)发布,必要时由省经贸委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公众媒体发布紧张状态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根据上级指示或紧张状态情形,省经贸委提出召开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分析紧张状态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省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确定启动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煤电油运等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重大措施报省政府批准。

  4.1.2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和联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工作任务,确保专项应急措施和规定任务的完成。

  4.1.3煤电油运等应急事项涉及一个设区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牵头部门组织应急指挥协调,省经贸委给予必要的帮助;涉及两个设区市区域范围的,由两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牵头部门协商处理,省经贸委统筹协调并采取必要的指挥调度;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区域范围的,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直接指挥协调,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牵头部门要配合省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工作。

  4.1.4响应分级

  (1)Ⅰ级响应:根据省政府的指示,采取全省性综合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省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从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联系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应急工作组,承担日常应急调度工作。

  (2)Ⅱ级响应:经省政府批准,采取跨部门联合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相关产业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省经贸委从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应急工作组,承担日常应急调度工作。

  (3)Ⅲ级响应: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助设区市开展应急工作,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本地区经济运行产生的较大影响。

  (4)Ⅳ级响应:由设区市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承担应急调度工作,避免紧张状态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5)电力供应出现紧张状态时,优先执行省政府的《福建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本预案作为配套预案,根据紧张情况,配合《福建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实施。

  (6)交通运输出现紧张状态时,根据紧张情况及事发原因,必要时本应急预案将与《福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相衔接。

  4.2应急响应专项紧急措施

  (1)省经贸委接到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经分析判断将出现紧急状态后,根据紧急状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召开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启动本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应急预案。

  (2)由省经贸委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响应级别,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3)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迅速与成员单位、联系单位保持联络畅通,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密切跟踪紧张状态,快速上报本地区煤电油运情况。煤电油运等相关重点企业对其生产销售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紧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报告省政府。

  (5)省经贸委组织实施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协调,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情况特别紧急时,经省政府授权,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达“调度令”和“调度通知”,对省内煤电油运资源和重要物资可实行紧急调配,督促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所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扯皮。

  (6)省经贸委指导各设区市政府、经贸部门加强需求侧管理和协调。在煤电油运等供给侧已经满负荷生产供应的情况下,协调需求侧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运等的需求,合理调整需求结构。

  (7)省经贸委对涉及国家部委调度权限的事项,情况特别紧急时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调度方案计划建议,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下达调度命令,接受调度命令单位、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8)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经批准负责下达调度令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紧急采购(进口)、紧急调运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报经省政府批准,征用调拨企业库存物资或设备等,保障特殊紧急需求。

  (9)其它必要的专项紧急措施。

  4.3应急响应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请示省政府,采取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1)对煤电油运等相关企业或地区实施临时应急政策措施,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简化属于省内管理权限的煤电油运等行业相关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实行临时性的价格调控政策或收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权限的报国家批准。

  (3)对煤电油运等相关单位急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设备等物资,省内各海关、口岸等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快通关速度。

  (4)煤炭、电力、成品油等特别紧缺情况下,对部分地区或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临时管制,由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达指令性生产、调配和运输任务,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运等实行统一调配。

  (5)依据《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督,组织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

  (6)其他必要的综合或联合紧急措施。

  4.4应急措施保障范围

  (1)事发地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闽现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保管)实验室等;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液化气,居民用电等公共服务企业;

  (4)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5)城市电力、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6)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7)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8)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10)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4.5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

  煤电油运等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4.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事发地区煤电油运生产供应及价格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稳定,原来受影响的企业已基本恢复正常生产,且经应急协调小组研究分析判断导致紧张状况的主要因素已消除或正在逐渐消除,预计未来发展趋势良好,应急响应已达到预期目,不需要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5后期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的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并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征用、生产、采购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事宜,处置剩余物资或和产品。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道路畅通。

  6.2经费保障

  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省级应急机构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按我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防止、应对紧张状态引发大范围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紊乱,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本预案所称紧张状态,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煤电油运等突发大范围供给困难,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受到显著影响的状态。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处室进行修订完善。

  7.3相关预案

  省煤电油运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具体工作预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编制本地区相应的预案。

  7.4应急人员责任与奖励

  煤电油运等应急工作实施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对失职失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参照省政府闽政〔2006〕13号文件执行。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经贸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