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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与保障措施

2011-07-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一、 总则

  1、目的

  为提高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稳定,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上级交通部门职能分工和交通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2、相关的应急预案

  (1)交通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原则 

  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应急工作中要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3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属地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5、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素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一)组织体系

  1、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将乐县交通局成立公路建设施工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傅东明(交通局局长)任组长,施泽永(交通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翁小斌、苏海华、黃健、熊洪健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并接受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现场抢救小组:项目经理为小组组长,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2、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电话:2265981。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担任。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制定本地区有关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掌握有关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编制本单位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草案;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县交通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项目施工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股及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的制定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草案;对本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必要时可向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申请帮助;及时向建设单位、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县交通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项目监理单位

  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及时向建设单位、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县交通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三、预防预测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预测信息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建设、施工单位发布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1、预警预测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沙尘暴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2、事故预防

  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根据预测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项目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四、应急响应及实施程序

  1、事故报告

  1.1 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及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2 报告程序

  发生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及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1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

  县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接报后30分钟内快报、24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市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机构。

  1.3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2 应急处置

  2. 1 处置原则

  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在县交通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2 现场处理

  (1)现场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中心报告。

  (2)事故发生地县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股在县交通局和县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30分钟内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建设、检察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厅应急中心报告。

  (3)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交通局应急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4 应急终止

  4.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2 应急终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厅应急中心根据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交通部报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1)县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业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2 宣教保障

  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5.3 人力保障

  (1)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主要由省、市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故现场的工程和设施的安全性鉴定,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成立抢险队伍,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施工及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施工班组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4)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5.4 财力保障

  (1)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2)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含在投标报价中,由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 应急重点

  6.1 大型桥梁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中墩高10m以上及单孔跨径大于40m的桥梁,要从基础、墩、梁等各分部工程入手,仔细分析可能存在的深基础开挖、桩基础、高墩浇筑、梁体预制或现场浇筑等各分项工程危险性,根据危险性大小采取不同的预控措施;对于各类危险可能导致的伤害,分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6.2 拆除工程

  对于交通建设工程既有建筑物、特别是桥梁建筑物的拆除,必须首先编制拆除方案,分析各阶段工作的危险性,明确各部分拆除的工序、工艺及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可能导致的伤害,在预案中明确施救方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路线和抢救方法,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6.3 机电伤害

  机械和电击伤害是平原地区工程事故的一个主要诱因。对于重大机械设备,要弄清楚其工作基本原理,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一般机械设备及支架搭设,根据以往的经验,分析其误操作和机械本身原因可能带来的人员伤害。在此基础上,编制有针对性的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预案。在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同时,编制触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4 危险化学品伤害

  因工程需要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强化管理,与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组织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方面工作编制应急预案。

  6.5 易燃易爆品伤害

  因工程需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要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人员,建立与消防部门的工作联系。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开展自救,并为消防专业队伍人员进场施救创造必要的条件。

  7 预案管理

  7.1 责任追究

  实行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