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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011-07-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类型及危险程度分析

  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的船舶多、渔船多,作业时间较长以及施工区域有渔船,作业的船舶有本单位打桩船组及配合施工船舶,外单位作业船舶,相互间交叉航行频繁。若相关方联系、沟通、避让失误,易发生船舶交通碰撞事故,以至人员伤亡和重大船舶、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衍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各船舶间的联系沟通、避让,严格遵守海上航行避撞规则,避免船舶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2.1.1预防为主,相互沟通、避让的基本原则;

  2.1.2整合外部资源,减少事故损失的基本原则;

  2.1.3控制衍生事故的基本原则。

  2.2组织机构及职责:见(3.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船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3、船舶交通事故的预防

  3.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船舶检验合格、状态良好,船舶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件齐全,船员的配备机构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2航行过程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雾航规则”等海上航行规则,航行期间保持瞭望,夜间停泊须有人值班。

  3.3船舶进、出港或经过船艇密集的狭险航道、或遇雾、暴风雨等天气恶劣天气时,加强船头瞭望,瞭望时应注视船头方向及两舷的海面情况,如发现漂浮物、船舶、陆岸、暗礁及灯光、声响及其他不正常情况,立即向驾驶台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

  3.4船舶航行、停泊时过程正确使用信号标志;施工船舶使用的陆域地锚、锚缆位置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

  3.6施工船舶作业中应注意观望海面状况,密切注意往来船舶途径及对施工作业的影响。

  3.7经常检查起重钢丝绳、系缆钢丝绳、卡环、索具等的磨损情况,发现缺陷及时更换。

  3.8船舶航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搁浅等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时,须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影响。

  3.9打桩船、方驳等非自航船舶锚泊时,抛锚点须设锚标,锚标夜间装标灯,标灯夜间可发光。

  3.10船舶拖航前须根据《海上拖航检验技术规则》申请航前检验,由船检机构发布《适拖证书》确定拖船与被拖物适拖,制定航行计划后方可拖航,拖航期间随时收听天气信息,定期检查拖具和被拖物,加强瞭望及沟通。

  3.13船舶不得超载航行,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出航。

  4、报告制度与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1报告制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4.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须即用高频或电话向当地海事局报告(海上救助电话:12395),寻求海上救助资源,船长为船舶应变部署总指挥,指挥船员根据《船舶应变部署表》做出应变反应。

  4.2.2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其他航行船舶的安全时,须显示船舶事故信号,警示其他船舶避让。

  4.2.3 船舶发生碰撞,如船体破坏,破坏点位于吃水线之上,面积较小,须立即组织人员焊接、补实,面积比较大,须联系维修船配合维修或进坞维修;船体破坏点位于吃水线之下,船体漏水,立即采取堵漏工具堵住漏洞,控制舱内涌水,抽水工具排除舱内集水。船体漏水无法控制,将漏水舱室内封闭;封闭后,须切断漏水舱室的电源,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船舶有下沉的趋势,应与海事部联系,获得许可,就近或就地将船载重物卸下,以减轻船载,争取抢救时间。

  4.2.4船舶沉船趋势明显,须采取弃船行动,船员穿上救生衣乘坐救生阀或救生艇脱险。

  4.2.5船舶搁浅,检查船体是否有破损或裂口,存在裂口漏水须采取措施,若无破损则联系拖轮或等待高潮时将船移出,船舶搁浅期间须加固船载的易动物件,防止船体发生倾斜,物体倒塌、坠落引起的事故。

  4.2.6船舶交通事故衍生淹溺事故、火灾或触电事故,须按照淹溺、火灾、触电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