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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11-08-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编制依据及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安全责任为中心,落实层级的责任制,除了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对突发事故的发生,要果断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职责,也关系着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快乐;关系着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及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繁荣及人民的安居乐业,所以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

  根据建设部强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按照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的要求,施工现场不但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所有企业及施工现场、厂、车间都要组建突发事做的急救队伍,培训急救人员,制定健全的急救措施(发下称事做应急预案)。

  建筑系统是高空作业,深基础操作,临时设施多,工序环节多,工人量在且复杂,都将增大安全生产的难度。必须落实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现将行业中多发性事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署、粉尘、坍塌、火灾和爆炸)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供从事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作指导(也可作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要认真付诸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充实完善,提高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医务室,配备医护人员,并组建急救队伍,培训急救人员。因条件不能设置医务室的,日常应配备急救药箱和担架,药箱内配足急救药品。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更换灭火药物。

  3.1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伤害者(包括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根据伤情需要,协助医务人员运送伤者到医院或拨打“120”,请求协助抢救。

  3.1.1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3.1.2 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1.3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闲人进入。

  3.1.4 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2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3.2.1 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3.2.2 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3.2.3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迎接消防队。

  3.2.4 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工具。

  3.2.5 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3.3 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层级上报。

  3.4 要从企业的市场定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思考化解突发事件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

  3.5 发生事故层级上报时限。

  3.5.1 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3.5.2 重伤事故,一般情况下,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报市有关部门。对涉外有影响的,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

  3.5.3 重伤3人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报市有关部门。

  3.5.4 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阔步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

  3.5.5 发生急性中毒、中署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位(公司质安部、办公室)外,应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3.5.6 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除报报上级主管单位(公司质安部、办公室)外,应同时报告市公安部门。

  

  

  第三章  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安全规定

  4.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4.2 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3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4 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4.5 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4.6 不得攀登脚手架。

  4.7 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4.8 脚手架及所有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4.9 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4.10 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4.11 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作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2 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有意挪动。

  

  第四章    应急组织机构

  6.1 公司成立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经理   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兼综合部部长)     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工程部、预算合约部、材料部、机电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6.2 各项目部成立应急队,由项目经理任队长,专职安全员任副队长,队员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有关人员组成。

  6.3 事故发生时,发现人员应迅速将信息传递给项目部领导,并由应急队副队长负责报告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6.4 事故应急队负责组织将受伤者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必要时,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医疗单位紧急联系。

  6.5 公司应急准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现场指挥、救护、车辆的使用调度等工作。

  6.6 事故发生后,公司综合部应组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  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的机会比较多,经常在四边临空的高处进行作业,施工条件差,危险因素多。多年来,高坠伤亡事故占全部事故的比例较高,这种事情对社会影响较大,要作为公司的头等大事来工作。避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必须加强监控管理。对职工及民工进行预防高处坠落的技术知识教育,使他们熟悉操作时必须使用的工具和防护用具。同进,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基本要求

  以预防坠落事故为目标,对于恐怕要发生坠落事故等事故的特定危险施工,在施工前制定防范措施,并应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以确认。

  7.1.1 凡身体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体检。

  7.1.2 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

  7.1.3 作业人员严禁互相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7.1.4 不得攀爬脚手架。

  7.1.5 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

  7.1.6 作业层上部周边、基坑周边等,必须设置1.2m高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的临时护栏,护栏围密目式(2000目)安全网。

  7.1.7 边长大于250㎜的边长预留洞口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面用木板作盖板加砂浆封固;边长大于150㎜的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并围密目式(2000目)安全网,洞口下张挂安全平网。

  7.1.8 各种架子搭好后,项目经理必须架子工和使用的班组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上架操作。

  7.1.9 施工使用的临时梯子要牢固,踏步300--400㎜,与地面角度成60—70度,梯脚要有防滑措施,顶端捆绑牢固或设专人扶梯,

  7.2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休克、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7.2.1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挽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认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尺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7.2.2 出现颅脑损伤时,必须维持呼吸道畅通。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往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7.2.3 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2.4 发现伤者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的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子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7.2.5 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底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正确的现场止血处理措施:

  7.2.5.1 一般伤口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液)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7.2.5.2 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作成软件垫,放在伤口上再加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

  7.2.5.3 止血带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7.2.6 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是真实性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六章   物体打击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救援预案

  物体打击伤害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的四大伤害的其中一种,特别在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常有出现。这就要求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对机械运行、物料转接、工具的存放过程中,都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事故发生。

  8.1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的基本要求

  8.1.1 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出入和上下,不得在非规定通道位置行走。

  8.1.2 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双层防护棚,防护棚使用的材料要能防止高空坠落物穿透。

  8.1.3 临时设施的盖顶不得使用石棉瓦作盖顶。

  8.1.4 边长小于或等于250㎜的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封闭,用砂浆固定。

  8.1.5 作业过程一般常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物料传递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堆在临边及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8.1.6 高空安装起重设备或垂直运输机具,要注意零部件落下伤人。

  8.1.7 吊运一切物料都必须由持有司索工上岗证人员进行绑码,散料应用吊篮装置好后才能起吊。

  8.1.8 拆除或拆卸作业要在设置警戒区域、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8.1.9 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和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

  8.2 发生物体打击的应急预案

  当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颅脑损伤、胸部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8.2.1 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马上组织挽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认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尺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8.2.2出现颅脑损伤时,必须维持呼吸道畅通。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往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第七章   触电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救援预案

  触电事故与其他事故比较,其特点是事故的预兆性不直观、不明显,而事故的危害性非常大。当流经人体的电流小于10mA时,人体不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但当流经人体的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并随着电流的增大、时间的增长将会产生心室纤维性颤动,乃至人体窒息(“假死”),在瞬间或在两三分钟内就会夺去人的生命。因此,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人体触电伤害得极易发生的。所以,施工中做好好感防工作,发生触电事故时要正确处理,抢救伤者。

  9.1 防止触电伤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根椐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在日常施工(生产)用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用电的安全要求。

  9.1.1 用电应制定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盖有企业的法人公章。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敷设,竣工后办理验收手续。

  9.1.2 一切线路敷设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9.1.3 非电工严禁接拆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9.1.4 根椐不同的环境,正确选用相应额定值的安全电压作为供电电压。安全电压必须由双绕组变压器降压获得。

  9.1.5 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9.1.6 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提醒人们识别、警惕危险因素。

  9.1.7 采取适当的绝缘防护措施将带电导体封护或隔壁起来,使电气设备及线路能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9.1.8 采用适当的保护接地措施,将电气装置中平时不带电,但可能因绝缘损坏而带上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外露导电部分(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结构)与大地作电气连接,减轻触电的危险。

  9.1.9 施工现场供电必须采用TN-S或TT的四相五线的保护接零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通过保护接零作为防止间接触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地不能同时存在TN-S或TT两个供电系统。注意事项有:

  9.1.9.1 在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而将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9.1.9.2 采用保护接零的系统,总电房配电柜两侧做重复接地,配电箱(二级)及开关箱(三级)均应做重复接地。其工作接地装置必须可靠,接地电阻值≤4Ω;

  9.1.9.3 所有振动设备的重复接地必须有两个接地点;

  9.1.9.4 保护接零必须有灵敏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配合;

  9.1.9.5 电动设备和机具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保护,严禁一闸多机,闸刀开关选用合格的熔丝,严禁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熔丝。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9.1.9.6 电源线必须通过漏电开关,开关箱漏电开关控制电源线长度≯30m。

  9.2 发生触电事故的应急预案

  9.2.1 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要贯彻“迅速、就地、正确、坚持”的触电急救八字方针。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椐触电者的具体症状进行对症施救。

  9.2.2 脱离电源的基本方法有;

  9.2.2.1 将出事附近电源开关刀拉掉、或将电源插头拔掉,以切断电源;

  9.2.2.2 用干燥的绝缘木棒、竹竿、布带等物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剥离或者将触电者剥离电源;

  9.2.2.3 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木柄斧头以及锄头)切断电源线;

  9.2.2.4 救护人员可戴上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围巾、帽子等绝缘物品拖拽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9.2.2.5 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紧握导线缠绕在身上,救护人员可先用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来隔断入地电源,然后再采取其他办法把电源切断;

  9.2.2.6 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骊路无电之前,救护人员不可进入断线落地点8—10米的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进入该范围的救护人员应穿上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拢跳跃地接近触电者。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米以外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就地急救。

  9.2.3 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9.2.3.1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9.2.3.2 严禁救护人员直接用手推、拉和触摸触电者;救护人员不得采用金属或其他绝缘性能较差的物体(如潮湿木棒、布带等)作为救护工具;

  9.2.3.3 在拉拽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员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比较安全;

  9.2.3.4 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坠地摔伤或摔死(电击二次伤害);

  9.2.3.5 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9.2.4 触电者未失去知觉的救护措施:应认触电者在比较干燥、通风暖和的地方静卧休息,并派人严密观察,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

  9.2.5 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尚有心跳和呼吸的抢救措施:应使其舒适地平卧着,解开衣服以利呼吸,四周不要围人,保持空气流通,冷天应注意保暖,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若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或心跳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挤压。

  9.2.6 对“假死”者的急救措施:当判定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就地抢救,方法如下:

  9.2.6.1 通畅气道。第一,清除口中异物。使触电者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迅速解开其领扣、围巾、紧身衣和裤带。若发现触电者口内有食物、假牙、血块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只手指或两只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从口中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入。第二,采用仰头抬颊法畅通气道。操作时,救护人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颏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向后推,舌根自然随之抬起、气道即可畅通。为使触电者头部后仰,可于其颈部下方垫适量厚度的物品,但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触电者头下。

  9.2.6.2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使病人仰卧,松解衣扣和腰带,清除伤者口腔内痰液、呕吐物、血块、泥土等,保持呼吸道畅通。救护人员一手将伤者下颌托起,使其头尺量后仰,另一只手捏住伤者的鼻孔,深吸一口气,对住伤者的口用力吹气,然后立即离开伤者口,同时松开捏住鼻孔的手。吹气力量要适中,次数以每分种16—18次为宜。

  9.2.6.3 胸外心脏挤压。将伤者仰卧在地上或硬板床上,救护人员跪或站于伤者一侧,面对伤者,将右手掌置于伤者胸骨下段及剑突部偏左,左手置于右手之上,以上身的重量用力把胸骨下段向后压向脊柱,随后将手腕放松,每分钟挤压60—80次。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宜将伤者头部放底以利静脉血回流。若伤者同时伴有呼吸停止,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还应进行人工呼吸。一般做4次胸外心脏按压,做一次人工呼吸。

  

  第八章    中署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救援预

  夏季施工气候炎热,建筑工人普遍在露天和高处作业,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随时都有发生中署事故的可能。因此,加强夏季的防署降温工作是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10.1 预防中署事故基本安全要求

  采取综合的措施,切实预防中署事故的发生,从技术、保健、组织等多方面去做好防署降温工作。

  10.1.1 组织措施

  加强防署降温工作的领导,在入署以前,制订防署降温计划和落实具体措施。

  10.1.1.1 要加强对全体职工防署降温知识教育,增加自防中署和工伤事故的能力。注意保持充足和睡眠时间。

  10.1.1.2 应根椐本地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利用早晨、傍晚气温较低时工作,延长休息时间等办法,减少阳光辐射热,以防中署。还可根椐施工工艺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缩短一次性作业时间,增加施工过程中的轮换休息。

  10.1.1.3 贯彻《劳动法》,控制加班加点,加强工人集体宿舍管理;切实做到劳逸结合,保证工人吃好、睡好、休息好。

  10.1.2 技术措施

  10.1.2.1 进行技术革新,改革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减轻建筑业劳动强度。

  10.1.2.2 在工人较集中的露天作业施工现场中设置休息室,室内通风良好,室温不超过30℃;工地露天作业较为固定时,也可采用活动幕布或凉棚,减少阳光辐射。

  10.1.2.3 在车间内操作时,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天窗排气,侧窗进气,也可采用机械通风措施,向高温作业点输送凉风,或抽走热风,降低车间气温。

  10.1.3 卫生保健措施

  10.1.3.1 入署前组织医务人员对从事高温和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持久性高血压、贫血、肺气肿、肾脏病、心血管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和高处作业工作。

  10.1.3.2 对露天和高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料;供给含盐浓度0.1~0.3%的清凉饮料。署期还可供约工人绿豆汤、茶水,但切忌暴饮,每次最好不超过300毫升。

  10.1.3.3 加强个人防护。一般宜选用浅蓝色或灰色的工作服,颜色越浅阻率越大。对辐射强度大的工种应供给白色工作服,并根椐作业需要配戴好各种防护用具。露天作业应戴白色安全帽,防止阳光曝晒。

  10.2 发生中署的表现及其应急预案

  10.2.1 中署症状的表现

  10.2.1.1 先兆中署。其症状为:在高温环境中劳动一段时间后,出现大量流汗、口渴、身感到无力、注意力不能集中,动作不能协调等症状,一般情况此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不会超过37.5°。

  10.2.1.2 轻症中署。其症状为:除有先兆中署外,还可能出现头晕乏力、面色潮红、胸闷气短、皮肤灼热而干燥,还有可能出现呼吸循环系统衰竭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血压下降、脉搏细弱而快、体温上升至38.5°以上。此时如不及时救护,就会发生热晕厥或热虚脱。

  10.2.1.3 重症中署。一般是因为未及时适当处理出现的轻症中署(病人),导致病情继续严重恶化,随着出现昏迷、痉挛或手脚抽搐。稍作观察会发现,此时中署病人皮肤往往干燥无汗,体温升至40°以上,若不赶紧抢救,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10.2.2 发生中署事故的应急预案

  10.2.2.1 发生中署事故后,应立即将病人扶(抬)至通风良好且阴凉的地方,将病人的领扣松开,以利呼吸,同时给病人服下解署药十滴水,采取适当的降温措施;

  10.2.2.2 对重症中署者,除按上述条件施救外,还应对病人进行严密观察,并动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拦截出租车及时将病人送往就近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

  

  

  第九章 中毒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中毒分为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由于接触毒物及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苯)含量超标造成缺氧而发生的窒息及中毒现象。食物中毒是指由于人体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引起的急性、亚性中毒现象。中毒事故在建筑工地时有发生,特别是食物中毒,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提高劳动者对防止中毒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11.1 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基本要求

  11.1.1 根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害物质是最理想的防毒措施。

  11.1.2 降低毒物浓度

  11.1.2.1 革新技术,改造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有可能时采用遥控乃至程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亦可从根本上控制毒物的逸散。

  11.1.2.2 通风排毒。安装通风装置时,首先要考虑在毒物逸出的局部就地排出,尽量缩小其扩散范围。最常用的是局部抽出式通风。在地下室和密闭房间内作业以及储存油漆等有毒化学物品的仓库,都必须安装通风设备,保持新鲜空气流通。局部排毒装置的结构和样式,以尽量接近毒物逸出处,最大限度地阻止毒物扩散,而又不妨碍生产操作,便于检修为原则。经通风排出的废气,要加以净化回收,综合利用。当建筑物地下室侧回填土方公剩下后浇带部分而且正要进行的该部分的防水施工时,必须定时监测防水材料可能产生的有毒气体的浓度,并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11.1.2.3 布局卫生。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物逸散的作业,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可能发生剧毒物质泄漏的生产设备应隔离。使用容易积存或被吸附的毒物(如汞),或能发生有毒粉尘飞扬的工房,其内部装饰应符合卫生要求。

  11.1.3 搞好个体防护和个人卫生。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提供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装、防毒口罩和防毒面具。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性大的毒物,要有皮肤洗消和冲洗眼的设施。

  11.1.4 增强体质。合理实施有毒作业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体育活动,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睡眠,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

  11.1.5 安全卫生管理。对于特殊有毒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及时调整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

  11.1.6 健康监护和环境监测

  11.1.6.1 实施就业前健康检查,排除有职业禁忌病者(心脏病、高血压、过敏性皮炎及外伤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健康检查,尽早发现工人健康受损情况并及时处理。

  11.1.6.2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的浓度。

  11.1.6.3 在人工挖孔桩施工中,当桩井深度超过5米,每天下井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下井;否则,应先采取井下换气措施,符合要求后才能下井。

  11.1.6.4 人工挖孔桩井下及地下室防水作业施工,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定好联络信号,此外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11.2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基本要求

  11.2.1 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场所。门、窗、锁要牢固,钥匙要专人保管。

  11.2.2 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11.2.3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11.2.4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过夜要上锁封存。茶缸、饮用水热水器必须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11.2.5 设置卫生消毒柜。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其他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11.2.6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2.7卫生许可证要挂在显目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上岗。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衣帽。非厨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厨房。

  11.2.8 生、熟食品要定点采购。

  11.2.9 从市场上购回的蔬菜要先用清水洗净,浸泡约半小时后,用开水烫过才煮炒。

  11.2.10 切菜的砧板、盛食品的容器要生熟分开,碗筷和洗碗布要经常消毒。

  11.2.11 所有食品均应实行24小时留样。

  11.2.12 不进食含有毒素的食物,如河豚鱼、发芽的土豆和发霉的米、面、花生、甘蔗、瓜菜等食品。

  11.2.13 不要自行采摘、进食山上及野外的野生蘑菇。

  11.2.14 不售卖、食用腐烂变质或过期的食品。隔餐的饭菜要加热煮透才食用。

  11.2.15 不食用因病因毒死亡的禽、畜和已死亡的黄鳝、甲鱼、虾、蟹、贝类等水产品。

  11.3 发生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

  11.3.1 食物中毒的症状:表现为起病急骤,轻者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现象;重者出现呼吸困难、抽搐、昏迷等症状,如不及时抢救,极易死亡。

  11.3.2 食品中毒的特点

  11.3.2.1 突然暴发。在短期内(一般2~24小时)有多人发病,所有发病者与进食某种食品有明显的关系。如果停止食用引起食品中毒的食品,则发病迅速停止。

  11.3.2.2 发病者多是在同一伙食单位理食同一种食品。进食量多的人,病情较重。

  11.3.2.3 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节。误食毒蘑菇中毒多发生在春、夏多雨及暖湿的季节。

  11.3.3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报告当地卫生局和防疫站。中毒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在送医院前,如果发现中毒者口服的毒物并非强酸、强碱或其他腐蚀物,又清醒合作,可即让其饮水2~3碗,至感饱满为度。随即用手刺激其咽部与舌根,引起迷走神经兴奋而发生呕吐,将毒物吐出。

  11.3.4 当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首先必须切断毒物来源,立即使患者停止接触毒物,对中毒地点进行送风输氧处理,然后派有经验的救护人员佩带防毒器具进入事故地点将患者移至空气流通处,使其呼吸新鲜空气和氧气,并对患者进行紧急抢救。

  11.3.5 在切断毒物来源之前,严禁任何人未佩带防毒器具进入现场抢救。

  11.3.6 人工挖孔桩井下及地下室外壁下的中毒、窒息者时应安全带系好其两腿根部及上体,避免影响其呼吸或触及受伤部位。

  

  

  第十章  粉尘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工农业生产中形成的,并能够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和使用水泥的过程中,往往要接触大量水泥粉尘,如不注意防护,对人体是有害的。因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12.1 粉尘的分类

  12.1.1 无机性粉尘。根椐来源不同,可分为:金属性粉尘,如“铝、铁、锡、铅、锰等金属及化合物粉尘”;非金属的矿物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人工无机粉尘,如“水泥、玻璃纤维、金刚砂”等。

  12.1.2 有机性粉尘。可分为:植物性粉尘和动物性粉尘。

  12.1.3 合成材料粉尘。主要见于塑料加工过程中。塑料的基本成分除高分子聚合物外,还含有填料、增塑剂、稳定剂、色素及其他添加剂。

  12.2 接触机会

  12.2.1 在各种不同生产场所,可以接触到不同性质的粉尘。在建筑施工行业,主要接触的粉尘是游离二氧化硅、石英、硅藻土等。

  12.3 粉尘的危害

  12.3.1 根据不同特性,粉尘可对机体引起各种损害。如可溶性有毒粉尘进入呼吸道后,能很快被收入血流,引起中毒;放射性粉尘,则可造成放射性损伤;某些硬质粉尘可损伤角膜及结膜,引起角膜混浊及结膜炎等;粉尘堵塞皮脂腺和机械性刺激皮肤时,可引起粉刺、胧皮病及皮肤皲裂等;粉尘进入外耳道混在皮脂中,可形成耳垢等。

  12.3.2 粉尘对机体影响最大的是呼吸系统损害,包括上呼吸道炎症、肺炎(如锰尘)、肺肉芽肿(如铍尘)、肺癌(如石棉尘、砷尘)、尘肺(如二氧化硅等尘)以及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等。

  12.3.3 尘肺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 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弥漫性间质纤维性改变为主的疾病。它是职业性疾病中影响面最广、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疾病。

  12.4 预防

  12.4.1 革:即积极通过深化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来大幅降低工作粉尘的产生,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12.4.2 水:即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

  12.4.3 风: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常在密闭、半密闭发尘源的基础上,采用局部抽出机械通风,将工作面的含尘空气抽出,并可同时采用局部送入式机械通风,将新鲜空气送入大气。

  12.4.4 密:将发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中罩密闭,并与排风结合,经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12.4.5 护: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下班必须沐浴后,换上自己服装,以防将粉尘等带回家。

  12.4.6 管:加强管理,对从事有粉尘做人员,必须配戴纱布口罩,如达不到目的,必须配戴过滤式防尘口罩,从事苯、高猛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供氧失或送风失防毒面具。

  12.4.7 查:定期检查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入接触者的定期体检检查,凡发现有不适宜某种有害作业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12.4.8 教: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工人不得在有害作业场所内吸烟、吃食物,饭前班后必须洗手,严防有害物随着食物进入体内,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到有害作业场所,第天要搞好场内清洁卫生。

  

  

  第十一章  发生坍塌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深坑作业的机会较多,如排水基坑、隧道开挖施工、人工挖孔桩、桥梁基础开挖、桥梁支顶架塔设施工、钢筋安装等都较易发生坍塌事故,而作为市政集团类似的事故发生较多,且比较重大。事故一旦发生抢救难度较大,故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加强监控管理,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3.1 防止坍塌事故的基本安全要求

  13.1.1 大型土方和开挖较深的基坑工程,施工前要认真研究整个施工区域和施工场内的工程地质和水文资料、邻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质量和分布情况、挖土和弃土要求、施工环境及气候条件等,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严禁盲目施工。

  13.1.2 基坑开挖工程应验算边坡或基坑的稳定性,并注意由于土体内应力场变化和淤泥土的塑性流动而导致周围土体向基坑开挖方向位移,使邻居建筑物产生相应的位移和下沉。验算时应考虑地面堆截、地表面积水和邻居建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决定是否需要支护,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在基坑开挖期间应加强监测。

  13.1.3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修筑基础,不得长期暴露。基础施工完毕后,应抓紧基坑的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时,必须事先清除基坑中不符合回填要求的杂物。在相应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

  13.1.4 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后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13.1.5 人工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并应仍上而下挖,严禁偷岩取土。

  13.1.6 大型支顶架的搭设,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按照规范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并验算其整体稳定性及地基承载里,同时制定塔设的安全技术措施。

  13.1.7 施工用的其他类型脚手架、临时设施,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塔设。

  13.1.8 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按形式基本构架单元的要求逐排、逐跨和逐步地进行搭设,矩形周边脚手架宜从其中的一个角部开始向两发方向延伸搭设,确保已搭部分稳定。

  13.1.9 架上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严禁超载,架面荷载应力求均匀分布,避免荷载集中于一侧。

  13.1.10 架上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因作业需要必须拆除某些杆件时必须取得项目总工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13.1.11 支顶架、脚手架、临时设施使用前,必须按要求进行验算,验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13.1.12 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设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操作前应检查基坑上和支撑是否牢固。

  13.2 发生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生坍塌事故后,抢救重点是集现场的人力、物力、设备尽快把压在人上面的土方构件搬离,受伤者抬出来并立即抢救。

  13.2.1 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心脏挤压。

  13.2.2 出现×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立即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堵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骨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纱布或清洁步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步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13.2.3 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纱布或清洁步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步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或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脊运。

  13.2.4 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运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健侧下肢×在一起。

  13.2.5 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13.2.5.1 一般伤口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剂)冲洗伤口,涂上红药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13.2.5.2 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作软垫,放在伤口上再包扎,来增加压力而达到止血。

  13.2.5.3 止血带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者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13.2.6 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涂中应尽量减少颇。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十二章   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市政施工需要一定数量的可燃板材,这些材料如果处理不妥,防火措施不力极易发生火灾,在施工阶段,也需要用大量的乙炔和氧气,对钢筋进行焊割,如盛装乙炔和氧气体的钢瓶储存方法不当,使用不规范,也容易发生因气体泄露而产生的气瓶爆炸事故。因此,加强对可燃物的易燃物易爆物品的管理是有效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企业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有限措施。

  14.1 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基本安全措施

  14.1.1 组织措施

  14.1.1.1 要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公司、项目部要成立义务消防对,并明确公司、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4.1.1.2 公司、项目部要加强对员工、外来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义务消防压进行灭火技能的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演练。

  14.1.1.3 办公场所、集体宿舍、设备、材料堆放场所要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14.1.1.4 制订事故发生时的扑救方案和人员疏散步骤、方法和路线,使事帮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14.1.2 管理措施

  14.1.2.1 各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乙炔和氧气瓶的库房,气瓶储室通风要良好,在库房门口张挂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14.1.2.2 乙炔和氧气的使用和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

  14.1.2.3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做足防火安全措施,方可动火作业,动火时要设专人值班,随时观察动火情况。

  14.1.2.4 严禁对盛装过可燃气体的容器进行焊割。

  14.1.2.5 焊割(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劳动、消防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焊工证后,方可上岗,在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14.1.2.6 集体宿舍的用电要由持证电工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在电线上晾挂衣物,不准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气化炉具,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烧香拜神,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14.1.2.7 仓库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

  14.1.2.8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高温照工具。

  14.1.2.9 库房内设置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当在库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14.1.2.10 厨房不准同时使用煤气炉、柴炉和油炉。

  14.2 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火灾和爆炸,首先是迅速扑灭火源和报警,及时疏散有关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

  14.2.1 火灾发生初期,是扑救的最佳时机,发生火灾部位的人员要及时把握好这一时机,尽快把火扑灭。

  14.2.2 在扑救火灾的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和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14.2.3 在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指挥员工撤离火场附近的可燃物,避免火灾区域扩大。

  14.2.4 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区域进行保护。

  14.2.5 及时指挥、引导员工按预定的线路、方法疏散、撤离事故区域。

  14.2.6 发生员工伤亡,要马上进行施救,将伤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打“120”电话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