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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1-09-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思想,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保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AQ/T9002-200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并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发〔2005〕95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坍塌、防台防汛等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基层单位和项目部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公司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救护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共同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总指挥部

  1、总公司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建华

  副总指挥:公司副总经理贾勇军、冯金荣,公司工会主席丁梅笑

  成    员: 邓  刚   姜国平   樊祖光   孙友林   赵建伟   郭荣茂   王民跃   严建华   潘小全   杜海龙   曹根潮   金照明  周春有   方国有   陈庆荣   蒋建文   徐普平   郑英龙  何雪华   朱晓宇   赵林根

  2、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总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组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宣传。

  (6)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根据负责处置事故的基层单位提供的信息,组织、协调向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新闻发布、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报批。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成员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向总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检查各自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实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建筑施工安全救护队伍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2)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警戒、治安保卫、人员疏散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和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区域工程、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最新地质资料的收集,参与事故抢险方案的制订以及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5)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及时统计、报告伤亡人员情况;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收集和集中处理销毁。

  (6)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最新气象资料。

  (7)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保障工作。

  (8)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交通运输。

  (9)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等善后事宜。

  (10)负责制定发生事故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11)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经费。

  (12)公司工会负责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援资金、物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二)总指挥部办公室

  1、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公司在工程管理办公室设置总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赵建伟,副主任:郭荣茂,指挥部成员均为办公室成员。

  2、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提出建筑施工安全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总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

  (5)指导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

  (6)对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总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

  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和当地项目部领导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发地项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总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多支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

  (4)处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其他突发事件。

  3、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总指挥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1)现场救援组:由工程办牵头,公司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项目部专业建筑施工安全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和现场伤员的搜救等。

  公司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姜国平、赵建伟、施庆康、申屠向亮、郭荣茂、应唐南、孙友林、程世韬、王静烽、樊祖光、叶永忠、方荣伟、吴焱;项目部专业建筑施工安全救护队伍成员由事故项目部应急救援队伍成员组成(下同)。

  (2)医疗救护组: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根据事故伤害特点实施预案,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公司应急医疗救护队伍成员:周争跃、周跃林、庄建刚、盛伟、付培锋、朱跃辉、占建华、李旭全、诸葛健刚。

  (3)警戒疏散组:由公司保卫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布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以及开展疏通道路、转移物资等工作。

  公司应急警戒疏散队伍成员:李洪全、陈云祥、严建华、郑炎森、王毓华、林上转、陶小明、曹云、陈豪、何建国、邵益民、范振翔以及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安全保卫人员。

  (4)后勤保障组:由公司后勤处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应急救援物质等。

  公司应急后勤保障队伍成员:王民跃、朱春芳、施小明以及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

  (四)基层单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分级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结合公司建筑施工安全实际,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为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级)、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级)和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I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基层单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相应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等级。

  (一)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二)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三)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I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基层单位、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指挥部和公司总指挥部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公司总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基层单位指挥部成员在接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事故预防

  所有基层单位、项目部必须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各级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单位内建筑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由事发地项目部启动预案,同时启动基层单位级预案;发生Ⅱ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由基层单位启动本预案,基层单位同时启动Ⅰ级预案;发生Ⅰ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总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基层单位及项目部两级预案。

  1、Ⅰ级响应

  总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由总指挥部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建筑施工安全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超出总指挥部应急救援能力的,由总指挥部提请当地政府,请求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2、Ⅱ级响应

  事发地基层单位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映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总指挥部;成立基层单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基层单位处置能力的,由基层单位报请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提供物资、技术等紧急支援。

  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工程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使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有偿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项目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基层单位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项目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部门应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基层单位和总指挥部。

  (四)信息发布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总指挥部宣教处统一核稿,总指挥部指定部门(人员)统一发布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发布关于事故的一切情况。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总指挥部及基层单位、项目部应按规范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抢险物资,并做好相关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各专项应急救援情况可根据实际,编制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二)资金保障

  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基层单位协调解决,当情况特殊而基层单位无法应对时可向总指挥部寻求帮助。

  (三)相关项目动员保障

  总指挥部(基层单位)可动员相近基层单位(项目),组织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基层单位(项目部)必须提供各种支持。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信息交流: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基层单位(项目部)结合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建立互动机制,向相关人员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培训:各基层单位及项目部可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基层单位及项目部应将应急救援内容列入相关培训和考核。

  演练:演练可采用下列方式:A、桌面演练;B、功能演练;C、全面演练

  总指挥部每二年不少于组织一次演练;基层单位每一年不少于一次演练;项目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总指挥部备案。

  (二)奖惩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特殊表现,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工程总价款的1%—10%的经济处罚;其中,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新建字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