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10.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厂纪厂规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⑴ 不及时报告事项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⑵ 在应急响应时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的, 不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的,
⑶ 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的;
⑷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1 附则
11.1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经安全专家审核,厂长(法人)审查批准实施,安全负责人及办公室存档,存放本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车间班组。报市安监局应急办备案。
11.2 预案维护和更新
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当生产工艺路线、设备进行改造后,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修改和评审。
11.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本厂制定,解释权归厂部。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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