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事故的监视和控制。
8.3.2分级启动预案
根据8.1.1和8.1.2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报告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体的应急行动。
8.3.3 特别情况处理
(1)事故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公司主管部门与有关联的单位、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并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8.4 信息共享和处理
8.4.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用移动通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8.4.2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设备、物资供应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部采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8.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6 应急结束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经负责处置的应急部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公司领导或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公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Ⅰ级(特大)、Ⅱ级(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车辆理赔,清理道路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一般(Ⅳ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9.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9.3 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9.3.1 事故责任调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单位、事故属地相关单位、部门等按规定参与配合,积极协助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9.3.2 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现场应急工作组在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记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与责任,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织情况;
(4)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质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论;
(7)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0 保障措施
10.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应急救援设备包括:
(1)基本设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2)抢险设备:起重机、救援拖车、撬杠、钢丝绳、公里危险标等。
(3)运输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10.2 应急队伍保障
从事专业道路运输的汽运公司应当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11 培训
各单位要组织应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处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职工志愿者的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12 附则
12.1 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公司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公司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12.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公司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12.2.1 奖励
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2.2.2 责任追究
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2.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12.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 附件:**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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