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案》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
7.2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分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
7.3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7.4应急救援经费由工区设立专项应急救援经费,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7.5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6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表
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急救援常用电话号码表
序号 | 救援机构或相关部门 | 电话号码 |
1 | 火警 | 119 |
2 | 急救中心 | 120 |
3 | 气象台 | 122 |
4 | 局项目部 | |
5 | 监理分站 | |
6 | 院监理分站 | |
7 | 办公室 | |
8 | 办公室 |
一分部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二分部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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