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县液化石油燃气行业突发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县液化石油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处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液化石油燃气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燃气企业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不作规定。
第二章 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将所发生重大事故的类别、危害、伤亡情况,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预案第九条中所列有关部门,并打110报警;
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重大事故快报表》,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立即通知局长和分管副局长;
2、立即通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领导成员;
3、立即组织本局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重大事故等级通知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参加或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企业经理、安全员: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电话。
第三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及燃气企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规划管理股、公用事业股、燃气企业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小组,成员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组成, 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重大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救援,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的工作;
3、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应急处理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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