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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4-08-27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及其大型储运设施、处理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平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发生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进行自救,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救援相结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安徽省境内陆上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监管一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传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向省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市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务;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综合协调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事故信息统计室:负责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监管一处: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单位信息。

  (5)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通讯方式等信息。

  2.2 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比照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协助现场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

  (2)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

  (3)为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警预防行动和信息报告

  3.1 事故信息监控和报告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的事故信息,要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省辖市政府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省辖市行政区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后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省政府通知省省直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机构及有关专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2.2 预防行动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各级石油天然气救援指挥机构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监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4.2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

  发生Ⅰ、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省天然气救援指挥机构;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市天然气救援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后,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3.2 应急决策

  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报告后。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信息;

  (2)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

  (3)对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赴现场救援。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讯、气象、物资、资金、环境保护等支援工作;

  (6)调集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等投入应急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4.4 指挥协调

  事故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的市级政府负责、有关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及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物资经费与通信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

  (7)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 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