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区(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4)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灾难。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设置与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具体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综合监督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市化学品登记中心。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与有关应急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分析事故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上报事故情况并请求援助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日常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内网、外网的畅通运行。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驻蓉中央媒体、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综合监督处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公路、水运、铁路、民航)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上述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监察支队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查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负责彭州、出江应急救援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市化学品登记中心职责: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级别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区(市)县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
2.3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3.1应急救援专家组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和发生事故企业的专家组成。(联系方式见附录)
2.3.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接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当好参谋;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市安监委办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3.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3.1.2重大事故(Ⅱ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等。
3.1.3较大事故(Ⅲ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3.1.4一般事故(Ⅳ级):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3.2预警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市、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评价、评估体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3预警预防行动
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接到可能导致Ⅳ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Ⅲ级或Ⅱ级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
4.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成都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监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报告内容
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灾难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Ⅰ、Ⅱ级事故及险情,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同时启动。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及时实施救援。
5.2 响应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进入响应程序。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含Ⅲ级)以上事故信息后: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市化学品登记中心和省、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3)通知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5.3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先期抢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
5.4现场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三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各自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4.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一、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引发物质、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二、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1)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警戒。
(2)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3)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4)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三、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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