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关人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安全评价及安全评价的内容。
《安全评价通则》中给安全评价下了定义: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安全评价可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及建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束后,初步设计会审前,企业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便更好地为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及建议。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正式验收前,自主选择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将试运行中设备运行情况、检测检验数据及存在的问题等写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未达到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补偿及补救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及建议。
企业在正式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通过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可随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监视系统危险的动态变化和管理状况,及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判定系统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物质。通过对某一时期生产的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可以指导下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还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发放的要求,安全现状评价又分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专项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煤矿专项安全评价、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在建设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安全评价是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有力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评价资质分为安全预评价资质、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三大类;其中,预评价资质和验收评价资质根据《国民行业经济分类》分为两大类;专项评价分为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煤矿专项安全评价、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和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只能在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行业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004年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按照其中的要求,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2亿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
今后,安全评价资质将由现行的按评价类别分类改为按行业类别分类,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在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各类安全评价活动。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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