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自动化控制水平先进的特点。在火力发电厂中,制氢站、点火油罐区、锅炉房等生产单元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较高;一些生产岗位,如化水处理车间、燃煤输送、脱硫设施等单元,接触毒物和高含量游离SiO2的机会较多,而且火电厂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很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波及面广、后果严重。因此,按照原劳动部第3号[1996]令和第10号[1998]令的规定,应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简称预评价)工作。目前,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日益得到建设单位的重视,预评价工作也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
1关于预评价范围的界定
从目前国内安全预评价机构编制的预评价报告来看,预评价的范围主要侧重对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等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因素的评价。在是否应包括设备安全、电网安全的评价内容上存在争议。
《安全生产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安全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预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77号)指出“,安全预评价要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工程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寻求最低事故率、最低职业危害、最少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同时,目前在安全工程领域普遍认为,危害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实施安全预评火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几点认识和建议价不仅要控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因素,而且还要控制住会造成设备毁损、环境破坏的危害因素。所以,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应涵盖那些会造成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的事故类型。
对火电厂而言,其生产系统内的制氢站、点火油罐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四管、汽包、高加、低加、仓泵等)在发生事故时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失,还会造成群伤群亡的严重后果,这些无疑是安全预评价应充分重视的危险源。但是在电力行业自动化控制水平高度发达的今天,在汽轮机、发电机、电气接入系统等生产设备及其周围活动的工作人员的频次和人数较少,因而事故后果主要表现为昂贵的主体设备损坏,甚至导致大面积停电。这将给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无法估量和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造成主体设备毁损的危害因素理应纳入安全预评价的范围之内。
2危害因素辨识及评价重点的确定
根据《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一是从人、机、物、工艺、环境等角度入手,分析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从而确定预评价重点。
当前我国安全预评价工作中,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普遍采用“头脑风暴法”。即评价组成员在一起针对各工艺单元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讨论、归纳、整理、汇总,并按照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在预评价报告书中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型或者工艺单元分别描述,独成章节。这种分析方法使用方便,但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评价人员经验不足或者疏忽大意容易造成漏项;二是往泛泛而谈,难以指明工艺单元中存在的危险点或危险源,对实施科学的预评价过程、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的指导意义不大;三是造成工艺单元割裂,难以适应当今高度自动化控制水平条件下工艺联锁多、控制逻辑复杂、系统间结合紧密的特点。
笔者认为,开展预评价工作时,建设项目还只是在工程设想阶段,无现实系统可供分析,所以要确定评价重点,则必须对国内外同类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将这些工程运行过程中频繁发生,而且危害严重的安全事故作为预评价的重点。而对发生频率较高,但很少引起人身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则不必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在对火电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进行归纳、汇总后认为,系统中会酿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有害因素包括火灾、爆炸、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灰场(水力除灰)垮坝、高温、粉尘、噪声等;会造成设备毁损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高低温腐蚀、汽轮机超速、大轴断裂、汽轮机通流部分损坏、汽轮机“闷缸”事故、发电机定转子故障、高低压配电装置接地故障等;自然因素形成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雷电、地震、风灾等。评价的重点应该放在锅炉四管、高加、低加、点火油罐区、制氢站等危险场所的火灾、爆炸事故,三大主设备故障,变配电系统电气安全,灰场垮坝等几个方面。
3评价单元划分
目前在火电建设项目预评价中,一般划分为锅炉、汽机、发电机、输煤、除灰渣、化学、电气、热工自动化、水工、厂址及总平面布置等单元,分别进行评价。
笔者认为,应将以上各单元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如将锅炉单元进一步划分为燃烧制粉系统、锅炉系统、点火助燃油系统等若干子单元,而在这些子单元内又有运行岗位、检修岗位等不同的工作岗位。根据不同子单元或工作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危害程度,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预防和降低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达到预评价的目的。
4关于是否要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原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已被分割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两大部分。而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由于目前尚无关于安全危险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何种区别的权威归类、解释,有人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过程中因接触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引起的急、慢性中毒及辐射伤害,以及因高温、低温、潮湿、电磁辐射、粉尘、噪声等引起的健康危害均属于职业危害范畴,这些内容应当从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删去,交给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完成,以实现归口管理。
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条件下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如火电厂化水处理车间用的氨,在低浓度条件下长期作用于人体引起的伤害表现为典型的职业病危害特性,而在高浓度情况下则导致急性中毒,甚至造成死亡;制粉系统的煤尘在低浓度条件下主要表现为职业病危害特性,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引发爆炸事故。可见高温、粉尘、噪声、放射源等除具有职业病危害特性外,兼具安全危害特性。因此,在火电建设项
目安全预评价中也应当把它们作为重要的安全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评价。
5关于哪些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对危险物质的划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都作了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还具体规定了生产场所或贮存区各种危险、有害物质相应的允许临界量。并规定:当单元内只存在一种危险物质时,如果其总量等于或超过相应临界量,就称为重大危险源;当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各种危险物质数量与相应临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时,也称为重大危险源。
锅炉点火助燃使用的轻柴油因闪点较高(大于55℃)不在GB18218-2000所列易燃物质名单中,但却在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规定的范围内,且在火电厂中储量较大(一般大于1 000 t),应把点火油罐区划为重大危险源管理。另外,火电项目投用锅炉的蒸汽压力和出口温度均超过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规定的临界量,也构成重大危险源。氨、联氨、乙炔在标准GB18218-2000中被列为危险物质,但因现场用量很少,一般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是对于制氢、贮氢系统,鉴于氢气的易燃易爆特性,即使氢气贮量不超过临界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也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笔者认为,除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明确提出的轻柴油、氢气、锅炉等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场所编制应急预案外,还应对事故发生后如不采取迅速准确的控制措施就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如对电缆着火、制粉系统(含煤仓间)煤尘爆炸以及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与管道爆破事故等均需编制应急预案。
另外,当前火电厂普遍对热机运行故障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危急情况制定了应急处理措施,比如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6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预评价导则》明确指出,安全预评价的目的是要贯彻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指导下一步的初步设计。因此预评价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是用以指导设计单位编写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且该专篇仅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建成投用后在建筑防火、工艺设备、安全工程设计几个方面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方面进行设计。但是《安全预评价导则》对安全对策措施的时效性、阶段性未作出明确界定,即没有指明若初步设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构想作出改动后如何处理,是否应包括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对于改、扩建工程而言,施工过程的动火作业、车辆交通、人员流动等因素对原有工程的影响不可避免,就这部分内容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更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但是对于新建项目,仅对主体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设施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就已经能够满足安全预评价的要求了。对于如何实现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则应由建设单位、安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几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共同完成。对火电建设项目来说,由于项目规模庞大、工艺系统多、危险源分布广、应遵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多,如果把设计、施工、安装过程要求的所有相关安全条款都摘录到预评价报告中,往往造成安全对策措施定位宽泛、思路不清晰、篇幅冗长且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的缺陷,因此安全对策措施只要能够针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所存在的重要危险、有害因素,做到操作性强、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就可以了。
7思考和建议
(1)建设项目的预评价范围不仅要包括那些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因素,还应当包括会造成财产损失(贵重设备毁损、建筑坍塌)、环境破坏(毒物泄漏)的危险、有害因素。如导致贵重设备、关键设备毁损的危险、有害因素;造成毒物泄漏导致环境破坏、人员中毒的危险、有害因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震、洪水、风灾、雷电等危险、有害因素。在可研阶段,自然原因形成的危害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已经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专业分析和结论,并附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因此预评价报告中应引用其结论,就这些危害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价。
(2)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应采取更加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以明确建设项目中的危险源、工艺单元或工作场所的危险点(危险岗位、危险操作),使危害因素辨识与安全对策措施有更好的针对性,更有利与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前后连贯、衔接。
(3)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细化,大到工艺系统(生产场所)、小到操作岗位都应选用适宜的安全评价方法评价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4)安全预评价不应完全排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内容,应就粉尘、毒物、高温、噪声等有害因素作相应的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控制措施。
(5)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不仅要针对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还应结合行业特点,如对火电建设项目中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电缆火灾、制氢站火灾爆炸事故、热机运行危急故障等,制定出有效的应急预案。并通过教育培训、定期演练等途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应急救援水平。
(6)安全对策措施如何提出,是否需要包括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目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的意见均存在差异,仍需要安全评价管理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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