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阐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分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国内外现状,针对中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对策措施。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越来越普遍。很多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氧化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废弃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05年3月29日晚,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淮安段发生的35t槽罐车液氯泄漏事故就是一例。该事故导致周边村镇27人死亡,285人中毒。
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在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明确存在的危险因素、主要危险源及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可以评价设备、设施和系统在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对潜在事故进行定性分析与预测;也便于了解和掌握应使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法规、标准。因此,进行安全评价有利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现役装置的安全管理,是加强这些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1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发展
安全评价技术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它是随着西方国家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的后半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64年美国道(DOW)化学公司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首先开发出“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用于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评价。该法已修订6次,1993年已发展到第7版。该评价方法日趋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在世界工业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引起各国的广泛研究、探讨,推动了评价方法的发展。1974年英国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蒙德(Mond)部在道化学公司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引进了毒性概念,并发展了某些补偿系数,提出了“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1974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在没有核电站事故先例的情况下,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分析方法,提出了著名的《核电站风险报告》(WASH-1400),并被以后发生的核电站事故所证实。1976年日本劳动省颁布了“化工厂安全评价六阶段法”。确定了一种安全评价模式,并陆续开发了匹田法等评价方法[1]。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对建设项目实行事先审查和许可证制度。美国对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投资都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英国政府规定,凡未进行安全评价的新建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欧共体1982年颁布《关于工业活动中重大危险源的指令》,欧共体成员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先后公布了1988年的《重大事故控制指南》、1990年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和1992年的《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实用规程》,对安全评价提出了要求。欧盟在2002年的未来化学品白皮书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风险评价作为政府的强制性指令。
中国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评价,早在1988年5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出,原劳动部1996年10月颁发的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以及1998年3月颁发的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为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三同时”,更好地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奠定了法规依据。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这是中央政府制订的法规中首次出现“安全评价”这个名词。2002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预评价;《条例》规定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应进行现状安全评价。这说明中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1]。
2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认识不清
许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认识不清。对安全评价工作持消极态度,甚至个别人认为这就是收费,是负担,对评价中所需资料提供不够。有的单位以技术保密为由,不能很好地提供有关资料。这说明他们对安全评价重要性不了解,对安全评价的法规掌握不多。另外,一些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对照整改,对安全评价重视不够,安全评价宣传力度也不够。
2.2安全评价报告整体水平不高
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在使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时,其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较笼统。如某使用、生产多为甲类危险化学品的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中一个单元预先危险性分析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栏内多为“加强检查”、“加强检修”、“防止泄漏”、“防止违章”等,缺乏针对性。另外,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相混,二者界限区分不清。还有的预评价报告,采用安全检查表方法进行检查时,安全检查表写得过深过细,超过了可行性报告内容,预评价概念不清,需进一步理解安全预评价含意。
安全评价应完成的另一项任务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模拟预测,如火灾、爆炸的影响范围、有毒气体泄漏扩散的区域等。目前很多报告只是停留在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查,没有进行定量评价。
2.3安全法规适用不当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化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但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该用的主要安全法规、标准没有使用。关于重大危险源的问题,原化工部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对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颁布,又进一步明确了141种4类危险有毒物质及其临界限量,为搞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供了定量依据。但是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并没有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物质进行分析评价,也没有提出应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预评价报告中,应指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引起重视;在验收评价报告中,要详细检查预案编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情况[2]。
2.4对安全评价公司监管不力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但是,有的公司超资质开展业务,或者从事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工作。例如:有的公司业务范围是非煤矿山,却从事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工作;还有的乙级资质评价公司评价了国有控股公司等。另外,一些评价公司弄虚作假,把评价报告不合格的部分,评价成合格;或者运用模糊语言蒙混过关。
3 对策措施
3.1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宣传和培训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大力提倡和支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加大对安全评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评价水平。
3.2熟练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搞好安全评价的重要基础。运用法规标准要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分析评价,要有针对性,不能生搬硬套。例如:在进行物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时,应首先以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物质危险类别、危险特性等。
3.3规范安全评价公司的业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
笔者认为应加大对安全评价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市场行为。对安全评价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对扰乱市场行为、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评价公司要依法予以取缔,给安全评价工作一个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