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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2004-12-3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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