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点击浏览该文件(全文)
下一篇:工伤事故不安全行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