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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2003]

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8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自2003-12-1  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8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7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0月24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3]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 评价内容;2、评分方法;3、评价等级。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的解释,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200032)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建设监督委员会

  山东省建管局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监站

  天津建工集团

  北京建工集团

  深圳市施工安监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蔡健 潘延平 陶为农 吴晓宇 徐伟 张国琮 赵敖齐 叶伯铭 李印 阎琪 郑相儒 朱奋发 唐伟 戴贞洁 陈晓峰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评价内容

  4 评分方法

  5 评价等级

  附录A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

  附录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分

  附录C 施工企业安全生主评价汇总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施工企业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的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价。

  1.0.3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的要求制定。

  1.0.4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除了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发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2.0.2 安全生产条件 work safety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3 安全生产条件 condition of work safety

  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2.0.4 安全生产业绩 performance of word safety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测量的结果。

  2.0.5 安全生产能力 capacity of work safety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的组合。

  2.0.6 危险源 hazard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 评价内容

  3.0.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3.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0.4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记录,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4 评分方法

  4.0.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符合下列原则:

  1 各分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 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 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按下式换算:

  遇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 =(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 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 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标准际录A中表A.0.1 ~ 表A.0.4 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4.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 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 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 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数或扣分。

  5 评价等级

   5.0.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5.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应按表5.0.2核定。

  表5.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

  

  5.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应按表5.0.3 核定。

  表5.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