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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电气安全规定(试行)[1991]

2005-01-2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石油库安全用电,防止发生电气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促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石油库用电的区域划分、电气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

  1.3本规定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要求,结合石油库的特点而制定的专业规定。本规定末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执行。

  1.4本规定的解释权限

  本规定的解释权限属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

  第二章 用电区域划分

  石油库内的生产、生活场所,技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划分为三个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间;

  火灾危险区域--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作业区;

  一般用电区域--除上述二个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2.1爆炸危险区域

  2.1.1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

  石油库经营的汽油、溶剂油、煤油、-35号柴油等挥发出来的气体属于Ⅱ类(工厂爆炸性气体、蒸汽)危险源。按其在生产作业区出现和积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行性,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1-1级区域(简称1区)

  1-2级区域(简称2区)

  2.1.2石油库各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见以下分示意图,长度单位为米。示意图的图例如下:

  2.1.2.1泵房、罐桶间和室内卧式钢罐(组)等,其区域范围的划分见示意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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