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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3]

2005-02-18   中电联电可[2003]8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电联电可[2003]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负责归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可靠性指标。

  第四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协调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提出开展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议。

  (三)审议有关重要规范和制度。

  第五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

  (二)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

  (三)采集和分析全行业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监督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水平,分析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生产运行等环节对电力系统可靠性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核发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六)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电联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

  (三)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第三章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五)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将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生产岗位,严格考核。

  (六)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七)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八)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九)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和支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七)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程序:

  (一)可靠性信息统计的内容

  (1)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3)直流输电系统的可靠性数据。

  (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5)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6)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二)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区、市)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的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道。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发电(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能源)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

  (3)对于设备、机组的产权和运行管理关系属于地方或其他行业(如水利、钢铁冶金、石油化工等系统)或属外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其可靠性数据可直接报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或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与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其它报送方式。

  (4)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变化,不定期分布要求直接报送可靠性信息的单位名录。

  (5)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本款所指基层企业系指: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三)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可靠性信息的时间规定

  (1)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35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气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核电机组和风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2)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6)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四)可靠性信息的变更

  (1)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2)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条所指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四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行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培训及特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成立可靠性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出版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全国性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凡参加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举办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举办的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和中电联教育培训部门联合颁发全国统一的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每年举办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班,不定期组织对电力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

  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电力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电联给予表彰与适当奖励。

  对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对于任何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由中电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人员。对工作不移职者,应予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