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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

2003-11-28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条 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第五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时,或者载物长度、宽高、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时速行驶。
  
  第六条 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时速与上述规定不致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七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八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右侧或中间的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变换到左侧的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禁止车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不准进行试车和驾驶教练,不准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十条 车辆行驶中,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需临时停车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车辆修复后需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防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用路旁紧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报告交通警察。
  
  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在后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设须置注意危险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第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