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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实施细则

2005-04-25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四届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为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编写质量,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22—25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的依据和程序,标准制定、审查及报批的程序和要求等。

  1.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程序及要求

  1.1安防标委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于每年年底组织下年度新项目立项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工作。

  1.2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的依据是:

  a)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b)标准制、修订规划中所列项目;

  c)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迫切需要制定的标准;

  d)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79和其它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发布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草案(DIS)及国外先进标准相对应的项目;

  e)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项目。

  1.3安防标委会委员单位、通讯委员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依据1.2和1.1条的规定,填写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或立项申请。

  1.4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由安防标委会秘书处汇总经临时专家组会议审定后,上报公安部。

  2.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

  2.1安防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标准起草单位,必要时可成立工作组。

  2.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报书(见附件二),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安防标委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审查、批准后,由秘书处向项目主持单位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三)。

  2.3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标准制、修订起草小组,承担标准制、修订的全部工作。

  2.4有国际标准的,标准起草小组应积极贯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做好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工作,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根据GB/T1.1—2000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附件。

  2.5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a)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主要工作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形成的过程等)、参加起草单位和起草小组成员;

  b)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

  c)主要验证试验的分析、综合报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d)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

  e)标准属性(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建议;

  f)与有关标准的协调性,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g)其他重要内容的解释的参考资料的目录等.

  2.6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在起草小组或工作组范围内充分讨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必要时可征求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2.7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对主要条款和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必要时应作试验验证或邀请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二稿,再次征求意见,直至形成送审稿。

  标准送审稿完成盾,连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采标项目应连同国际或国外标准的原文、译文一起)报安防标委会秘书处。

  标准起草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

  2.8送审稿经秘书处预审,必要时由秘书处组织专家组预审,并由秘书处根据预审意见报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审核同意,由秘书处组织全体委员会审或函审,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审核未同意的标准送审稿,退回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标准送审稿。

  一般标准采用函审方式,以下标准采用会审:

  a)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b)专业内重要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

  2.9会议审查时,秘书处或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分寄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特邀人员。

  会审在安防标委会委员会上进行。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委员出席率不足三为之二时,应重新组织会审。

  会议审查应写出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标准审查结论,审查表决的情况,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及其工作单位,未参加审查会的委员及其工作单位等。

  会议审查结论的内容除包括对2.5条中b项到g项内容的结论外,还应包括较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会审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退回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标委会秘书处可提出项目终止或再次审查(会审或函审)的建议。

  2.10函审时,秘书处或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在投票的前一个半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审查者,审查者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函审单(见附件五)寄回秘书处。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回函方为有效,回函意见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基本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通过后,安防标委会秘书处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六)。

  函审结论包括的内容与会审结论相同。

  函审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退回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标委会秘书处可提出项目终止或再次函审或改为会审的建议。

  2.11会函或函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整理出“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四),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再次进行审定,才能形成标准报批稿。然后将标准报批稿、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它附件,按要求的份数报安防标委会秘书处.

  2.12对符合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应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技监局标发[1998]03号)《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3.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和报批

  3.1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进行全面复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开会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a)技术内容是否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

  b)标准编写是否符合GB/T1.1的要求;

  c)标准报批文件是否齐全。

  3.2秘书处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通知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及时处理,暂不上报。

  3.3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通过后,填写标准报批稿复核、报批表(见附件七),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加盖委员会公章后,按要求的份数上报公安部。

  4.标准的勘误

  标准出版后,若编辑、印刷有错误,一经发现,应报秘书处及时处理并协同标准出版单位,办理勘正手续。

  5.附则

  5.1 本细则由TCl00秘书处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5.3 本细则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6.附件

  (1)TCl00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申请表

  (2)TCl00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报书

  (3)TCl00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4)TCl00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TCl00标准送审稿函审表

  (6)TCl00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7)TCl00标准报批稿复核、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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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00)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级别与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书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 持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 止 年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