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
二○○一年五月
一、范围:
1.1本检验细则作为安防系统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规定了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方法和检验规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认证并审核通过的一、二级安防工程验收前的系统检测。三级安防工程检测可适当简化。
1.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尚应符合国家、公安部现行标准规范和相应管理规定的要求。
1.4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主要由入侵报警系统、监视电视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组成。本细则亦适用于各分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
二、引用标准
1 、GA308--2001
2、GB10408.1-1998《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3、GB12663-1990《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4、GB/T16572-1996《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5、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6、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7、GA/T72-1994《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8、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的要求》
9、GB/T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10、GB4883-1995《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析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11、GB6996.12-86《透射式电视测试图》
12、GB6996.12-86《透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
三、检验规则
3.1检测过程应由以下主要环节组成:(四个主要环节)
3.1.1主要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
技术文件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有关产品的认证认可证书;
2)各组成系统的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设备器材清单等图纸资料;
3)系统的试运行报告(含记录)、竣工报告、甲乙双方的系统自验报告等。
3.1.2检测大纲编制、测试方案的确定;
检测大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方法、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实例、检测步骤、检测数据记录与数据处理方法、检测人员组织安排、检测结果评判。
2)检测项目应覆盖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等规定的系统的性能范围。
3.1.3实施细则
检测要求:
1)检测前,安防系统一级工程应至少运行3个月,二、三级工程为1~3个月;检测宜安排在工程运行6个月内进行;
2)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测资格;
3)检测过程应遵从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
4)要求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三次以上读值。数据处理方式遵照GB4833的规定。
5)要求定性检测的项目,判定应一致,是与否的结论应明确,无二义性。
3.1.4检测结果的评价
1)应根据系统实际组成情况,按本检验细则的规定的相关项目进行全项检验。
2)因受基础设施或特殊环境影响,性能指标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须在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或设计文件中明确指明。
3)检测的项目有不合格者应整改和修复,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时可抽样数加倍,复检不合格,则判该项目所在子系统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