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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系统工程质量检验实施细则[2001]

2005-04-25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

  二○○一年五月
  
  一、范围:
  
  1.1本检验细则作为安防系统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规定了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方法和检验规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认证并审核通过的一、二级安防工程验收前的系统检测。三级安防工程检测可适当简化。
  
  1.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尚应符合国家、公安部现行标准规范和相应管理规定的要求。
  
  1.4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主要由入侵报警系统、监视电视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组成。本细则亦适用于各分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
  
  二、引用标准
  
  1 、GA308--2001
  
  2、GB10408.1-1998《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3、GB12663-1990《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4、GB/T16572-1996《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5、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6、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7、GA/T72-1994《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8、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的要求》
  
  9、GB/T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10、GB4883-1995《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析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11、GB6996.12-86《透射式电视测试图》
  
  12、GB6996.12-86《透射式电视灰度测试图》
  
  三、检验规则
  
  3.1检测过程应由以下主要环节组成:(四个主要环节)
  
  3.1.1主要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
  
  技术文件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有关产品的认证认可证书;
  
  2)各组成系统的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设备器材清单等图纸资料;
  
  3)系统的试运行报告(含记录)、竣工报告、甲乙双方的系统自验报告等。
  
  3.1.2检测大纲编制、测试方案的确定;
  
  检测大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方法、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实例、检测步骤、检测数据记录与数据处理方法、检测人员组织安排、检测结果评判。
  
  2)检测项目应覆盖功能要求、工程合同、设计文件等规定的系统的性能范围。
  
  3.1.3实施细则
  
  检测要求:
  
  1)检测前,安防系统一级工程应至少运行3个月,二、三级工程为1~3个月;检测宜安排在工程运行6个月内进行;
  
  2)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测资格;
  
  3)检测过程应遵从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
  
  4)要求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三次以上读值。数据处理方式遵照GB4833的规定。
  
  5)要求定性检测的项目,判定应一致,是与否的结论应明确,无二义性。
  
  3.1.4检测结果的评价
  
  1)应根据系统实际组成情况,按本检验细则的规定的相关项目进行全项检验。
  
  2)因受基础设施或特殊环境影响,性能指标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须在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或设计文件中明确指明。
  
  3)检测的项目有不合格者应整改和修复,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时可抽样数加倍,复检不合格,则判该项目所在子系统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