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①](①:按原劳动部保护局关于三大规程问题解答中“高空作业”的解释为:工人在离地面3公尺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时,一般统称为“高空作业”;在高空有固定操作室的天车工除外。)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
凡属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格式附后)一式二份,交安技科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施工,安技科应存档一份备查。
三、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技科。
四、安技科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安全值班干部,作值班的重点检查。
危险作业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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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作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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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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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作业人员 │ 身体状况 │ 辅助工作人员 │ 身体状况 │
│ 姓 名 │ │ 姓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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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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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指挥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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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厂长 车间主任 安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