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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冲压作业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试行)[1991]

2005-04-27   航天(1991)59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4月8日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  (1991)599号文颁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冲压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冲压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冲、冷压机械作业(不包括剪板机剪切作业)。

  第三条  提高冲压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伤手事故,应从“人、机、物、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从事冲压作业的单位,应严格执行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门从事冲压作业的车间应有专门负责冲压作业安全工作的人员;有冲压工段或班组的车间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并协助领导作好冲压作业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  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从事冲压作业生产的车间领导、冲模设计、工艺、冲模安装调整、维修及冲压工等人员的安全职责应具体明确。各类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冲压作业安全生产负责。

  (二)冲压作业应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三)冲压工种应视同特种作业管理,应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安全技术部门签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许独立操作。

  (四)冲压工每3年应进行一次安全复训。

  (五)冲压作业班组应坚持每日班前会制度。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对冲压作业现场应确定危险点等级,实行重点控制。安全技术部门应做好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冲压工、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冲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冲压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待解决后,方准使用。

  第七条  在用冲压设备应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方式和加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送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凡经鉴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装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调试,并不得随意拆除。

  第八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考虑安全的原则,以避免操作工人手入模具闭合区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须经安全性审查,必要时应送交安技部门会签。未经审查或安全技术部门会签的模具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  在用工装模具的管理

  (一)依据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8.1.5条的规定,对在用冲模实行分类管理。

  (二)冲模具分类的确定由车间组织,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三)凡经确定类别的模具,应按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条有关规定,涂安全色,以示区别。

  (四)凡属危险模具一律禁止使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冲模具进行改进,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方能启用。

  (五)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审查冲模设计图纸时必须确定模具类别。

  (六)坏损模具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发现模具不安全时,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第十条  生产作业现场

  (一)冲压生产作业现场应符合GB8176-87有关规定,做到整洁、舒适,便于操作。

  (二)生产现场不得存放闲置模具。模具用后要及时入库,整齐有序地按规定存放。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码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冲压岗位每班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工作期间适当安排间歇休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冲压工的安全操作所采取的措施而影响工时定额的完成,应相应调整冲压工时定额,以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航天系统工程司解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