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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工业部工厂安全性评价规程(试行)[1991]

2005-04-27   航法〔1991〕89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5月10日   航法〔1991〕898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实现工厂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杜绝或大力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它不同于安全检查,也不同于安全评比。  对工厂进行安全性评价,可使宏观管理抓住重点,分类指导,也可使微观管理取得可靠的基础数据, 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是提高工厂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部属各工厂。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评价内容

  (一)评价内容共分为4类91项,1200分。

  1.综合管理:18项,320分;

  2.工伤事故:3项,100分;

  3.生产设施与场所:60项,660分;

  4.工业卫生:10项,120分。

  (二)综合管理主要是评价工厂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预防工伤事故措施的完善性;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安全素质的水平及对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三)工伤事故评价主要是考核工厂的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发生频率,是否低于部下达的控制指标。

  (四)生产设施与场所评价主要是评价工厂各种生产设施和场所的危险性大小及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的可靠性。

  (五)工业卫生评价主要是评价工厂尘毒作业危害性的大小及预防职业中毒、职业病发生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可靠性。

  第五条  评价方法

  (一)各类评价内容的查证、测定和评分方法,应按照“工厂安全性评价表”进行(见附录1)。

  (二)各项评价内容的查证、测定和评分方法,应按照“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进行(见附录2)。

  (三)人的违章操作评价方法,应按照“生产现场违章表现范围”行(见附录3)。

  第六条  评价等级

  根据安全性评价得分值(K)的多少,可将工厂的安全性等级分为4级。各个级别及其相应的分数值如下:

  Ⅰ级(优秀级):K≥1100分

  Ⅱ级(安全级):850分≤K<1100分

  Ⅲ级(临界级):600分≤K<850分

  Ⅳ级(危险级):K<600分
  
  第三章         第三章   评 价 程 序
  
  第七条  评价采取工厂自评,部或委托院、局、基地、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复评组进行复评,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自评。由工厂组织有关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经过自评,认为达到安全级或以上等级时,可提出申请复评报告,附自评总结和“工厂安全性评价汇总表”(见附录4)等材料向部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第九条  复评。由部或委托单位组织复评组进行,主要抽查和核实工厂的实际情况,并据实提出结论意见。在复评时应邀请当地劳动部门派人参加。

  (一)复评组应由部聘任的安全评审员或有安全技术和实践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技安部门人员组成。

  (二)复评采取核对资料、检查现场和抽样检测等方法。

  (三)复评后,达到安全级及其以上等级的,由工厂向部提出申请审批报告,复评组提出复评总结报告及复评后的“工厂安全性评价汇总表”,报部审批。

  第十条  审批。由部主管部门对申报审批的工厂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向工厂颁发安全性评价等级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每五年进行一次。但对于评为Ⅲ、Ⅳ级的工厂,应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后,可随时向部申请复评。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等级将作为企业升级安全评审和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少量专业特殊不适用本规程的工厂,可由航空、航天两系统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自行制订适合于该专业的安全性评价表和检查表,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检查表也可用于单项评价。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部生产调度司和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