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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办法[1991]

2005-04-27   航法〔1991〕1980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9月26日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法〔1991〕1980号文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逐步实现班组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组是指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科研生产、外包工程和后勤工作的工段、班组,包括同级的试验、测试、设备维修、动力运行室(站)等,简称班组。

  第三条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者。班组长的安全职责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岗位安全检查,落实班组安全措施,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竞赛和事故预测、预防活动,确保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班组的安全建设纳入单位总的班组建设中,统一管理,认真考核。

  第五条  班组安全建设考核内容:组织健全,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教育培训好,安全意识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作业环境安全可靠;完成科研生产任务,安全无事故。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执行《航空工业班组安全建设考核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班组按考核评定的分数划分为三级:95~100分为优秀级安全班组;91~94分为良好级安全班组;80~90分为合格级安全班组。

  第七条  考核程序

  1.班组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自查,经车间(专业分厂、科室)检查合格后填写《航空工业班组安全建设考核申报表》(见附录2)报单位安技部门。

  2.单位安技部门会同工会、企管、机动等部门进行复查,确定等级。

  3.班组经考核后,合格级以上安全班组由企事业单位命名发证。

  4.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一年。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每年应从奖励基金和工会劳动竞赛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良好级以上安全班组和班组长。

  第九条  不合格安全班组不能评为先进班组,班组长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条  取得等级的安全班组,凡发生人身伤害、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取消等级安全班组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其所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航空航天工业部生产调度司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