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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1988]

2005-04-27   (88)建材生字38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8年6月14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88)建材生字382号文颁发)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  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设计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设置必要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为工厂创造安全、文明生产的必要条件。

  1.3  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是水泥工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的设计程序进行,并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

  1.4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必须按本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见附录A)。说明其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的设计项目与标准。

  1.5  本规定适用于水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及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

  1.6  按本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设计时,还应符合各专业现行的有关设计规定及规范。

  
  2  劳动安全

  2.1  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距离应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确定。对矿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区、重要公路、高压线、重要文物古迹、旅游区等,应根据作业性质,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2  矿区重要工业建筑的布置,应避免洪水淹没、冲刷,以确保工业场地的安全。当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

  2.3  对处于较大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军事工程等地段的工程,设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4  露天矿边帮(包括底帮、顶帮及端帮),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设计时必须保持有足够的稳定性。

  2.5  当矿山采用溜石槽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计车挡。

  2.6  当矿山采矿终了时,在边帮上必须留有一定宽度的清扫、安全平台。

  2.7  当矿山采用汽车运矿时,在急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以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

  2.8  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声光设施。

  2.9  当矿山采用溜井放矿时,设计文件中应有生产安全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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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当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

  2.11  当小型露天矿不具备防暑、防寒设施时,应采用一班制生产。

  2.12  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爆破后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才能进行装车作业,设计上尽可能不采用人工装车。

  2.13  凹陷露天矿各开采台段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

  2.14  当矿山选择废石场(排出场)位置时,应注意不使雨水冲刷而污染采矿场,同时应注意不能危及采矿边帮的稳定。

  2.15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以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一般不应造成雨水堵塞,更应注意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2.16  废石场的卸载平台应设置一定的反向坡度,并应设有车挡。

  2.17  为保证采矿场边帮的稳定,废石场应尽可能不设在靠近采矿场不稳定边帮的附近。

  2.18  厂址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以上0.5m,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和壅水高度。

  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已有的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一般按表2-1采用:
   

  注:a.厂区在已有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内时,还应考虑内涝水位。

  b.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  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等)可适当降低标准。

  2.19  铁路专用线一般不应在工厂与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2.20  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铁路建筑界限》(GB146.1—83;GB146.2—83)的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

  2.21  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辽望条件以满足视野要求,否则应设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以确保交通安全。

  2.22  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车流出入口。作到人车分流,以保证交通安全。工厂人流、车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

  2.23  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贮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尽量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并创造条件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以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运输安全。

  2.24  各种机器的传动件,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等传动外露部分均须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需加护盖,以防机伤。

  2.25  起重机的行走传动机构,如接合器、移动轮和敞开的齿轮等必须备有外罩,以防机伤。

  2.26  架空索道通过道路、村镇、厂区处,其下部必须加防护网。

  2.27  所有生产管道均不得穿过高压配电室。

  2.28  对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在工人容易接触到的地方,采取防护措施或加明显标志,以防烫伤。

  2.29  长胶带机及熟料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走廊的各需要部位,应按情况设“事故停机”按钮。

  2.30  回转窑窑尾电收尘增湿塔、喷雾降温用水或其他喷雾用水,要求给水水压为中压或高压时,应考虑给水设备和管道的防振措施;在其管道的连接部件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喷漏措施,以免危害操作人员的安全。

  2.31  在需要跨过胶带机、螺旋输送机等输送设备的地方,应加设人行过桥。

  2.32  各种物料筒仓的顶部,须设带盖可锁的人孔,内设爬梯,在大型筒仓的下部,亦应设置人孔,以保证检修时空气流通和进出方便。

  2.33  在楼面上供垂直运输及检修用的孔洞,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周围加活动栏杆。

  2.34  车间内外的坑洞、沟道,必须设有与地面齐平的盖板,卸料坑周围应加设护栏。

  2.35  料仓和管道的捅料孔,及其取样和检查点,应按需要设置平台和安全设施。

  2.36  立窑鼓风机的出风管上应装设测压装置,其指示仪表应设在控制室内,以便看火工及时掌握窑内情况,预防事故。

  2.37  在立窑看火平台上,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其屋面开设天窗。

  2.38  为了防止立窑发生喷窑伤人,应在看火平台上设置四周连通的阳台。阳台宽不小于1.5m,操作室应设连通阳台的安全门。

  2.39  立窑鼓风机除设机旁开关外,必须在控制室和躲避处,加设“事故紧急停车”按钮,以便及时停风。

  2.40  为了改善立窑操作和防止喷窑伤人,应推广闭门操作工艺。

  2.41  厂房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2.41.1  甲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 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为上标注解.)

  2.41.2   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2.41.3  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2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2.41.4  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 [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2.42    工作平台的四周临空部分应设栏杆,当平台高度为15m和15m以上时,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2 m;平台高度小于15 m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0.9 m;栏杆从平台面向上0.15 m高度内,应为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栏杆除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及强度外,尚应考虑安全感。设于屋面上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 m,下部还应设置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

  2.43  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其使用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计算确定,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的净宽不少于0.8m,连接个别工作平台或通向生产地坑的楼梯净宽,应不少于0.6m。钢筋混凝土楼梯的坡度,不应大于45°(一般采用40°),金属楼梯不应大于59°(一般采用51°)。

  2.44  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5m,个别情况不应超过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不应少于楼梯的宽度。

  2.45  厂区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主要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建筑物沿山坡布置时,必须对山体的稳定性作出评价。防止挖方时边坡滑动引起的危害,必要时可设置护坡、挡土墙等防护构筑物,同时应符合采光、通风、施工等要求。
  
  3  工业卫生

  3.1  厂区和居住区均不宜设在窝风区域,以利烟尘扩散稀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2  工厂总图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适当考虑功能分区,将机修区、仓库区布置在主要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露天堆场区及铁路装卸线布置在厂区一侧,并应绿化美化环境。

  3.3  矿山及厂区生活饮用水的给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的要求,生产给水卫生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要求。

  3.4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确定〕,
  

     3.5  浴    室

  车间(厂区及独立矿山)浴室、盥洗室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

  更衣室应设有带柜的凳子,每个淋浴器设3个带柜凳子的位置。 每个淋浴器的建筑面积可按4~4.5m[2]计算,淋浴器的数量, 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3-2确定。
 
  

  注:a.女浴室不得设池浴;

  b.男浴室如设池浴时,按1m[2]浴池面积折合1.5个淋浴器换算;

  c.淋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个盥洗器;

  d.当无劳动定员表时,可用全厂职工总数的65%估算浴室面积。

  3.6  存衣室

  浴室分设于生产车间附近时,存衣室可与浴室合并设置。

  浴室集中设置于厂前区时,存衣室可与车间办公室(或休息室)合并设置。

  车间(厂区)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在册工人总数计算,每个衣柜的使用面积可按0.5~0.8m[2]计算。

  对于卫生特征为2级的车间,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卫生特征为3级的车间,其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

  卫生特征为4级的车间,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或在车间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水泥厂主要生产车间应在底层适当地点设置1~2个盥洗用水龙头。

  3.7  岗位工人值班室

  生产车间应设置值班室,其位置可集中布置在主要操作平台附近,亦可分散布置在操作岗位附近,使用面积按最大班工人总数计算,每人为3m[2], 每个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5m[2],也不宜小于4.5m[2],当存衣室布置在值班室内时,则按工人在册人数每人增加使用面积0.5m[2]计算。

  3.8  厕所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厕所的使用人数应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算,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确定。

  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100人以下,每20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男厕所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6m长的小便槽),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污水池。

  3.9  茶水房

  厂区及矿山工作场地,应设有集中的茶水房,可与锅炉房或食堂合并修建,其建筑面积一般宜在30m[2]左右,亦可单独修建。  

  3.10  食堂

  厂区食堂应集中设置,食堂建筑面积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7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5m[2],其中餐厅面积为50~55%。

  矿山车间距厂区食堂超过1km时,应分设矿山食堂。食堂建筑面积按车间最大班职工总数的9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6m[2]。 矿山距厂区食堂小于1km时,可设置配餐室,每人按1.0m[2]计算。

  当食堂兼作礼堂时,餐厅面积可按全厂职工总数的80%,每人增加0.5m[2]计算。

  3.11  妇幼卫生用室

  3.11.1  女工卫生室

  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时,应设女工卫生用室。最大班女职工的计算比例,按最大班工人数量的20%计算,女工卫生室可与车间(厂区)浴室合并设置,但必须与浴室分开有单独的出入口。

  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与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洗涤池、厕所单间。等候间的面积一般为15~20m[2]。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 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最大班女工人数在100名以上设一具,超过200名设二具,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为10~15m[2]。 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40名以上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3.11.2  乳儿托儿所女

  职工在100名以上的工厂,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职工数的10~15%计算,乳儿托儿所应由乳儿生活室、哺乳室、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组成,乳儿托儿所的建筑面积可按每名儿童5~6.5m[ 2]计算。

  位置一般应设置于厂前区,与其它建筑物合并修建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3.12  医疗卫生机构

  厂区(矿区)应设医务室或卫生所,以满足生产和事故急救的需要。

  职工人数不到300名时,根据生产需要,设厂矿医务室,其使用面积一般不大于30m[2]。

  职工人数在300名以上时,设厂、矿卫生所或职工医院,应由候诊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工业卫生化验室等房间组成,其使用面积为:
  
 

  职工医院一般修建在居住区,应设职业病防治科,使用面积一般为40~80m[2]。([2]表示上标。)

  3.13  高温车间一般应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在炎热地区、人员比较集中的工作地点,可采用机械通风。

  3.14  采暖地区生产车间的值班室、辅助车间、人员比较集中的车间办公室及生活间,一般应考虑集中采暖。

  3.15  总控制室、计算机房、总化验室,一般考虑除冬季采暖外,夏季应通风降温、或考虑空气调节。

  3.16  采暖地区的电气室、配电站、总降变电所等,除冬季采暖外,夏季考虑通风降温及事故通风。

  电缆隧道应考虑排热及事故通风。

  3.17  设有计算机显示终端及工业电视监视屏幕的总控制室内,应装设负氧离子发生器。

  3.18  矿山平峒操作室应考虑防潮,并宜采用局部加热空气,或送入干净的热空气。

  3.19  室外定点作业人员,在炎热及寒冷季节,应考虑防暑、防寒保护休息场所。
  
  4  防  尘

  4.1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尽量考虑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以减少粉尘,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除尘后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

  4.2  车间岗位空气中粉尘及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见表4-1。
  
  

  注:其它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4.3  在破碎、生料粉磨、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等车间,均应设隔声、防尘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大、中型厂宜设集中的总控制室。

  4.4  工艺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充分考虑减少扬尘、有利防尘。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系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宜采用圆库储存,减少无组织排放。

  4.5  吸尘点的吸尘风量,以防止粉尘逸至车间为准,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据。

  4.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并使除尘器留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一般宜采用1.3。

  4.7  除尘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温度、湿度、气体量、含尘浓度、比电阻、粘结性、可燃性和爆炸性;净化后要求粉尘排放标准;除尘效率,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8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以便调节风量。

  4.9  各种除尘系统一般宜采用负压操作,排风机宜选用排尘通风机。

  4.10  矿山平峒应考虑通风、防尘设施,使操作地带空气含尘浓度达到表4-1要求。

  4.11  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设备,应尽可能选用带有收尘设施的设备。

  4.12  厂矿应配备洒水车,供路及爆堆洒水除尘使用。
  
  5  防火、防爆

  5.1  主要生产厂房、贮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确定其生产类别和耐火等级,并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及建筑构造。

  5.2  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5-1。生产厂房或物品仓库成组布置时,应按其中耐火等级最低、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厂房或物品仓库,确定其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和层数。
  

  5.3  矿山炸药库位置的选择,应根据贮存炸药种类、数量, 距周围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铁道及重要公路等,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炸药库的库房间距、防火、防雷等各项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5.4  加油站设计,必须有严格的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地下油罐透气管端应有防火或堵火装置。

  5.5  石灰石矿山炸药库区,在给水水源困难或输水距离在1km以上时,宜考虑采用干粉消防,如采用给水消防,其消防水量规定如下:
  


  5.6  当给水、输水设施发生事故时, 生产或生活给水系统兼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2小时室内、室外消防的用水量,生活给水系统,应保证每人每日20升的用水量。

  当采用消防贮水池作为石灰石矿山炸药库区消防水源时,消防贮水池容量及其补水时间等,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

  5.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并宜采用半敞开式的厂房。

  5.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或爆炸器材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可采用砖墙承重,屋面宜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屋盖。

  泄压设施宜采用易于脱落的轻质屋盖,并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一般应采用0.05~0.22。厂房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以适当降低, 但不应小于0.03。

  5.9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如与窑头厂房合并建设时, 其间应用非燃烧体隔墙分开。

  5.10  煤粉制备车间内禁止设有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该车间修建时,应用防火墙与车间隔开。

  5.11  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或采用双曲线仓, 以利于卸空煤粉,防止自燃。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监测仪及报警装置。

  5.12  除燃用无烟煤外,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短管应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的倾斜角应小于45°。

  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5.12.2  在靠近煤磨入口热风管道和煤磨出口风管上应装设防爆阀,防爆阀的面积不得小于该管道截面的70%。

  5.12.3  下列地点应设置防爆阀:

  a.粗粉分离器和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每台分离器不得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面积,按每立方米分离器几何容积取0.035~0.04m[2]计算。

  b.电收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面积,按每立方米电收尘器几何容积取0.032m[2]计算。

  c.煤粉仓上。每仓上的防爆阀不少于两个,总截面积按每立方米煤粉仓几何容积取0.0025m[2]计算,但不应少于0.5m[2]。

  5.12.4  防爆阀的膜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8m[2]。当膜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 mm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

  5.12.5  膜板或防爆阀在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小于100公斤。

  5.13  窑的冷烟室壁上,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为冷烟室容积的0.4~0.5%。防爆阀位置确定时,应注意避免爆炸时伤人。

   窑尾电收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14 锅炉房设计应考虑当给水泵停止给水时,不得引起锅炉缺水事故。锅炉安全排气管应引至室外。锅炉压力表、水位表应设置于明显处,便于观察,防止发生事故。

  5.14.1  当设计锅炉房为热水锅炉时,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5.14.2  当设计锅炉房为蒸汽锅炉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4.3  当水泥厂生产工艺设备和锅炉房设有压力容器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15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及油断路器室、油浸电力电容器室等,应有必要的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两台以上且充油量大于60kg的多油断路器之间,应设隔墙。

  5.16  总控制室和仪表间的消防,应采用干粉灭火,不得采用给水消防。

  5.17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分别规定如下:

  5.17.1  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不宜用给水消防。

  5.17.2  煤预均化库在室外给水消火栓能满足其室内灭火时,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17.3  纸袋加工车间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确定。

  5.17.4  汽车库的存车数在25辆以上时,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按《汽车库设计消防规范》(GBJ67—84)要求确定。

  5.17.5  纸袋库一般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为2.5L/S,若其附近室外给水消火栓能满足其室内灭火时,亦可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17.6  生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6  噪声控制

  6.1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表6-1规定。

  6.2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4  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

  6.5  罗茨鼓风机、空压机等宜设单独厂房。室内宜采取吸音、隔声措施。罗茨风机进出管及旁路管道须装设消声器。
  
  7  防电伤与防雷

  7.1  防电伤

  7.1.1  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或人员容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封闭型。

  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选用防爆型。

  露天设置的电机、电器,应有防雨、排水设施。

  7.1.2  多台连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近应设有单机解锁开、停按钮及保证单机检修安全不能误动的措施。

  7.1.3  为避免电气误操作造成的系统停电、设备毁损和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必须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开关设备。

  7.1.4  电机、电器设备的选择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

  7.1.5  变、配电所(站)内及生产车间内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有“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

  7.1.6  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导除、中和静电的措施。

  7.1.7  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需根据设置场所的特点,达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

  车间及操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

  7.1.8  为设备检修选用的手持电器、手持灯具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场所,不超过36V;

  b.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内或容器内使用,不超过12V;

  c.所配用的降压变压器,必须是双卷的;

  d.当手持电器的工作电压高于规定值时,其绝缘水平要保证。

  7.1.9  为手持电器装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器。

  7.1.10  为保证人身安全,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气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妥善接地。

  7.2  防雷与接地

  7.2.1  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防雷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配电所(站)的露天引户构架及建筑物等,均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b.避雷针的高度、个数,及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等,均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c.架空进出线处,均须装设避雷器。

  7.2.2  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须设有避雷针,或避雷带、避雷网。

  7.2.3  带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其避雷线对最外侧导线的保护角及避雷线的接地等,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7.2.4  有轨电机车牵引网路及其整流站的每路馈出线,均须装设避雷器。

  7.2.5  所有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的接地系统,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对接地电阻值,及对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积的要求。

  对矿区岩石地带的接地系统,设计中尤应认真核算。

  7.2.6  接地装置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能满足接地电阻值要求的,埋于地下或深水中,且不存放或输送燃爆物料的自然接地体。
  
  8  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机构的设置

  8.1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厂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作。

  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a.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法规与标准;

  b.组织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c.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规划和计划;

  d.组织本企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监测;

  e.检查本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的运行;

  f.推广应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

  g.组织开展本厂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专业人员培训。

  8.2  水泥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定员编制。

  a.大中型厂宜设3~8人编制的安全机构;

  b.小型厂宜设2~5人编制的安全机构。

  8.3  监测机构的设置规模与定员编制及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规模确定,可单独设置或与环保监测机构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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