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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冲压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条例[1987]

2005-04-27   (87)轻劳字第2号文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精神,为确保冲压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冲压设备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在技术上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组织管理上要有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轻工业系统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

  二、对冲压设备和模具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各级轻工业部门和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冲压工艺和模具的技术改造,逐步完成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

  第五条 生产批量定型产品,应研制、采用连续冲模、多工位模、复合模及自动冲模,实现冲压流水线和自动线。

  第六条 模具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模具的设计应根据工件的形状、工艺特点和有利于进、出料的要求,达到安全操作的原则。

  (二)模具闭合区域接触面积应尽量窄小,各部位没有尖锐的棱角,应设有导柱、挡柱、定位器。

  (三)模具应安装打料、顶件(机械杠杆、弹簧胶皮,压缩空气)和气动吹件装置。

  第七条 冲压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部结构应牢固,离合器、制动器、脚踏启动器、启动按钮和操纵部件要灵活、准确、可靠,脚踏板必须有防护装置。

  三、冲压设备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

  第八条 为保证冲压设备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的必须安装可靠、实用的安全装置。

  第九条 冲床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保护规范系指:

  (一)制动停车保护。当手在模区和伸手入模时,能紧急制动滑块。实现一次保护、二次保护。

  (二)强制隔离保护。当滑块下行时,迫使手臂退出模区,实现隔离保护。

  (三)辅助工具。手不直接伸入模区取送工件,实现远离模区100毫米以外操作。

  (四)各种防护挡板。限制手入模区,实现模外作业。

  根据冲压设备的类型、吨位和工艺要求,可安装实现不同保护规范的装置和设施。

  第十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力求简单、有效和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安全装置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较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控制装置(可见光和不可见光)或感应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升、抗干扰、接地等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实现紧急制动滑块,并发出音响信号和灯光信号报警。

  第十一条 在冲模经常变换的通用冲压设备上作业,一律加装安全装置。凡采用自动、半自动模具,应按工艺要求固定床台使用。

  第十二条 在冲模经常变换的通用冲压设备上,应设置适用于不同模具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三条 每台冲压设备都要悬挂醒目“安全标志牌”,标明所使用的安全装置、设施、自动、半自动模具、专用冲压设备等。

  标志牌规格要求:

  尺寸:长150毫米~200毫米,宽110毫米~150毫米,厚2毫米~3毫米

  颜色:蓝底白字

  第十四条 从1987年3月1日以后,凡生产冲压设备的轻工业企业在新设备出厂时,应一律配齐与床台相适应的安全装置,否则不准出厂,物资供销部门应停止出售。购置冲压设备的企业,如无安全装置,不准安装和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凡能够和必须使用手工具的工序,一定要坚持使用手工具辅助作业。手工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工具的形状、大小应该便于操作者拿握。

  (二)手工具应与所加工的零件和毛坯相适应。

  (三)制做手工具时,选材一定要符合轻而有弹性的要求。

  第十冰条 冲压大板料、长条料,手在冲模危险区100毫米以外作业时,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料形有变化,手入模区操作时,必须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七条 试模、校模时,必须定人、定安全措施、定操作规程,严禁他人乱动、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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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技术、设备部门研制、安装、实施、技安、设备、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会同验收。

  (一)安全装置必须经过试用验收,并列为冲压完好设备的内容。

  (二)安全装置要纳入工艺、图纸和技术资料,要归入冲压设备档案。

  (三)安全装置要订立维护、检修制度,使装置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第十九条 冲压操作者要坚持使用安全装置。企业要加强对冲压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发证,使他们掌握冲压设备和安全装置的技术性能,以便正确、合理的操作、使用。操作者应负责安全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有关冲压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轻工业(包括公司、总厂)的安全部门对所属企业应使用而不使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冲压设备,不管何种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并经验收批准后,方可启封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冲压操作者要有一段时间的学习和适应过程。一般在3个月内应考虑适当的劳动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过试用、验收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无故拆卸或不使用者,以违章作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由此发生的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冲压设备及试用后有严重缺陷的安全装置,操作者有权拒绝操作使用,对强令操作者进行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者要负违章指挥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轻工业劳动保护部门应负责对冲压安全作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使用,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轻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