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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1990]

2005-04-27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泥机械化立窑(以下简称机立窑)发生“窑喷”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机立窑的水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素质,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烧成车间(立窑车间)必须设立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企业要实行机立窑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度要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要检查一次,班组要经常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整改。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窑长统一指挥下的看火操作责任制,实行“三班保一窑”的煅烧管理措施和单窑考核产量、质量的办法,以利于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

  第八条  各车间必须建立必要的生产报表,健全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按生产报表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烧成车间还应详细记录物料煅烧情况和有关生产工艺数据,为下一班生产创造条件。

  第九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看火工上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串岗和酒后上岗。

  第十条  看火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预加水成球(预湿成球)、闭门烧窑和微电子控制等新技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化验室应按《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原材料、燃料的管理与控制,设计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严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窑煅烧,保证煤料对口,为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烧成用煤量原则上由化验室一次下达指标,看火工根据入窑生料和窑情,可作小范围的增减,但调整后必须与化验室联系,严禁大增大减。

  第十五条  机立窑配煤工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料、煤配比要准确可靠(生料流量波动不大于4%,煤流量波动不大于3%),并在入成球盘前均匀混合;

  (二)能连续均衡地向成球盘内供料。

  第十六条  入窑料球必须颗粒均齐、水份适宜、热稳定性好和具有一定的强度。严防粉料和大块泥团入窑,以保证窑内通风均匀和减少通风阻力。

  第十七条  机立窑卸料装置必须具有多级调速或无级调速性能,料封出料必须自动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采用热工仪表检测机立窑生产,窑面控制室应安装卸料速度显示仪表、鼓风机电流表和紧急停风装置。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及时更换机立窑耐火砖,避免因过度磨损和侵蚀造成架窑。

  第二十条  在机立窑烘窑、点火前,必须对熟料煅烧系统的所有主辅机设备进行严格检查,全线空载试车正常后才能开窑点火。

  第二十一条  窑面操作平台必须设置具有躲避“窑喷”伤害的安全室和安全平台。

  第四章   煅烧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立窑煅烧操作必须按《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煅烧操作工具必须集中或按规定放置。

  第二十四条  加料操作应按压二肋、盖边部、提中间的原则进行,严禁向中间加料。

  第二十五条  差热煅烧时,必须严格控制划分中、边料的加料区,中边混合料加到中边料交界处。

  第二十六条  以稳定“底火”的操作法为原则,严格控制加料、卸料、用风,避免猛增猛减。

  第二十七条  在正常加料与卸料的情况下,出现窑面料位随加料逐步升高或风机电流表等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立窑煅烧过程中,窑内出现偏火和中间火深时,应视偏火和中间火深的不同程度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停窑后重新开窑前,应先开卸料机、证实窑内未产生架空等异常现象时,再开风机煅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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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看火工及有关人员学习机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一条  机立窑看火工实行持证操作制度。看火工必须参加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证。新看火工在有经验的看火工的指导下实习6个月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三十二条  烧成车间职工应接受必要的烧伤紧急救护训练。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窑喷”伤人事故时,必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的《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保护现场。坚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窑喷”事故,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企业也应查清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泥机械化立窑(以下简称机立窑)的看火工(以下简称“看火工”)操作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及处理问题的能力,防止“窑喷”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机立窑看火工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看火工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不准脱岗、串岗、睡觉和酒后上岗。不准无关人员在窑面滞留。

  第四条  看火工上岗时,必须认真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棉织衣服、劳保皮鞋、戴防护口罩、手套和防护镜。严禁穿化纤服装、短裤、背心、凉(拖)鞋;不准卷衣袖和裤脚。

  第五条  看火工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认真做好记录,注意窑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各种异常窑情的发生。

  第六条  实行窑长负责制,在窑长的统一指挥下操作。做到上班为下班、三班保一窑。

  第二章   开 窑 操 作

  第一节   填窑及烘窑

  第七条  在填窑前,必须对卸料篦齿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严防金属物等其它硬性异物遗留而造成卸料故障。

  第八条  填窑前必须进行全系统机电设备空负荷运转20~30分钟,确认运转正常,仪表、信号等可靠,才能进行填窑和开窑生产。

  第九条  填窑一般可选用大块熟料、废砖等块状物料,但严禁用过火废砖、高强耐火砖等硬质材料填窑,填窑物料中严防夹带金属物品。

  第十条  填窑时应先从窑下检修门投料,用填窑物料将卸料篦齿盖住,然后,再从各窑门将填窑物料均匀填入窑内四周,使窑内各部位填料密实度一致。

  第十一条  凡新建、全部更换窑衬的机立窑,必须进行三次分段填卸和烘窑。第一次,填窑物料应填至全窑高度的1/3,启动下料篦齿,将填窑物料卸至铁砖以上两个砖位,然后铺上木柴,用废机油、刨花等引火物点燃,待木柴燃旺后再均匀撒煤(煤块<40毫米=,用小风、低温(400℃左右),烘烤窑衬8~12小时。第二次,填窑物料填至全窑高度的2/3处,可按第一次烘窑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烘窑。第三次,填窑物料填至喇叭口下300~400毫米,填窑完毕进行5~10分钟的卸料,再点火加煤,温度要逐渐升高。烘烤至耐火砖呈红色,烘烤约24小时。烘窑完毕,准备开窑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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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点火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点火前应准备好引火柴(禁止使用大块木柴和树桩)、无烟煤(粒径<40毫米=及废油。

  第十三条  检查能维持连续生产的生料和燃料的储存量。

  第十四条  备齐煅烧操作工具:如大锤、铁钎、火钩、铁铲和扫帚等,并按规定放置。

  第三节   点 火 操 作

  第十五条  先将窑内物料卸出约1米厚,以松动物料,然后扒平窑内物料,启动风机,吹走积灰,停止供风。在窑面上均匀铺好木柴等易燃物,并撒入废油。从二肋处和中间点燃3个以上引火点,待整个窑面的木柴均匀着火并烧旺后,再分若干次均匀撒煤,煤层总厚度不大于300毫米,同时开小风助燃。点火时的鼓风操作应遵循微风助燃、逐渐加大的原则。点火时的加料操作,应在窑内煤火层均匀完整形成、窑壁四周的耐火砖烘烤烧红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开始加料应采用加加停停的方法进行,遵循频撒薄盖的原则,使窑内通风始终保持良好。每次加料控制在200~300毫米,然后停止加料,提火5~10分钟,严防把火压灭。开始加料可适量增添外加煤用量,直至底火形成,温度正常。

  第十七条  点火时的卸料操作必须在保证底火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当料面加到距喇叭口300~500毫米时,底火形成良好,可用慢速卸料,使窑面下降300~500毫米,停止卸料,调正底火,如窑壁无异常现象,才能连续进行加料操作。若有炼结或架空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点火操作过程,必须按照“加加、停停、烧烧、卸卸”的短时间循环原则进行,直至形成稳定底火后,才能进入正常煅烧。

  第三章   正常煅烧操作

  第十九条  机立窑正常操作就是调整、平衡和稳定底火,以达到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的目的。看火工必须坚持正常的煅烧操作,严禁间歇加、卸料的“机窑土烧”操作。

  第二十条  正常煅烧状态下的窑面应呈浅锅底形,边部料面距离窑口100~200毫米,底火上层的位置在扩大口的中部,湿料层厚度为300~500毫米;起火较快,边部下露火苗,烟气浓白升腾有力;二肋起火均匀,不龇火;中部烟气上升较快。

  第二十一条  看火工应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工艺条件,采用暗火、浅暗火煅烧。严禁明火操作。

  第二十二条  看火工操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料操作:按压二肋、盖边部、提中间的方法煅烧正常时,应固定加料区域。

  (二)卸料操作:必须坚持连续卸料,保持动态平衡。

  (三)煅烧操作法:一稳、二合理、三平衡、四勤。

  一稳:稳定底火。稳定底火的具体内容就是稳定底火层的位置、厚度、正常的温度和底火均匀完整性。

  二合理:合理用风,合理卸料。

  合理用风是在正常煅烧时,保持稳定的全风操作和根据窑内底火平衡程度、通风阻力大小,适当加减用风量;

  合理卸料是正常煅烧时实现连续卸料并保持料面稳定在一定的高度。

  三平衡:加料、卸料和用风量三者之间的平衡。

  在保持窑内料面与窑口距离、底火位置不变的条件下,使加料量与卸料量相平衡;

  在保持底火稳定的前提下,使卸料速度与底火上升速度相平衡;

  在保持湿料层不变的情况下,使加料速度与底火上升速度相平衡。

  四勤:勤观察热工仪表;勤观察加料量与卸料量的变化情况;勤与各有关岗位联系;勤处理异常窑情。

  (四)在正常操作时,不得无故敞开窑门;处理异常窑情后,必须立即关闭窑门。

  第四章   异常窑情的煅烧操作

  第一节  龇    火

  第二十三条  龇火处理的原则是采取堵风洞(风眼),增加龇火区域附近料层的通风阻力,使其窑面通风均匀。

  第二十四条  若窑内某部位龇火不断或二肋龇火严重,无法用钩子捣实时,应适当减风,打碎龇火风洞周围的局部结块,适量压盖湿料球,重新培养龇火处的底火层。

  第二节   偏 火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偏火处理的原则是:调整窑面上火快慢两处的底火层垂直方向上的上移、下移的两种不同速度,即加快上火快处底火层的下移速度和上火慢处底火层的上移速度,使之趋于一致,以求实现上火快、慢两处底火层水平位置的平衡。

  第二十六条  窑内形成偏火时应首先判明是“固定偏火”还是“移动偏火”。若属“固定偏火”,应从工艺设备上找出偏火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 若属 “移动偏火”,应从操作上判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轻度偏火的处理。底火层轻度倾斜,但整个底火层未错开断裂,向下移动的速度基本一致时,可在上火快处多加料,在上火慢处少加料或不加料,并在上火慢处插钎引风的方法调整底火。

  第二十八条  局部三肋火深偏火的处理

  (一)上火快处减少加料量,减缓该处底火层的燃烧速度。

  (二)不断撬掉上火快处形成的结块,打碎后,移至上火慢处,迫使火快处底火层减慢燃烧速度的同时加速向下移动。

  用上述方法反复操作,直至底火层位差消除后转入正常操作。

  第二十九条  局部底火粘结于深部窑壁的偏火处理。

  (一)停止卸料,向上火快处集中加料,促火慢处三肋与二肋底火层位置向上移动。

  (二)待窑面物料装满后,停止加料。在不减风的情况下卸料,直至粘结窑壁大块全部暴露后停止卸料,将粘结窑壁大块全部打碎撬拨到火慢处。

  (三)用上述方法处理后,在不卸料的情况下,火慢处根据底火层温度高低程度,少加或暂时不加料,让其散失一部分热量,防止窑壁重新粘边。

  (四)加料过程中,不断将火快处新形成的大块撬拨到火慢处。

  经上述处理,偏火仍未完全扭转时,卸料松动窑口,继续用压上火快逼风的方法提上火慢处底火。

  (五)火慢底火层大部分上移到喇叭口时,用最慢速度进行卸料。

  (六)卸料后,在火慢处用钢钎沿窑壁插入松动料层。

  (七)将压上火快的逼风加料操作改为压上火快处两侧的加料操作,使火快处底火层沿窑中心方向分裂成左右两部分,提高上火快处底火层的向下移动速度,逐步缩小上火快与上火慢底火层的高低位差。

  第三十条  深部底火层结大块,但不粘结窑壁的偏火处理。

  从整个窑面看,底火温度不偏低,上火慢处底火深部有大块,但不粘挂在窑壁上。

  (一)采用间歇式卸料,稳住上火慢处底火层下移速度。

  (二)不断将上火快处的结块撬出,拨移到火慢处,加快火快处底火层向下移动速度和改善火慢处通风。

  (三)火慢处插纤引风,提高上火速度。

  (四)采用两侧加料法,调整各部底火层向下移动速度,缩小底火层高低位差。

  第三十一条  底火温度低,火慢处底火不烧结偏火的处理。

  (一)根据底火温度偏低程度,适当调整配煤量。

  (二)在火慢处不发生龇火的情况下,控制用风,并适当减少加料量和卸料量。

  (三)采用两侧压料法加料,并在上火快处酌情加料。

  第三节   中间火深处理

  第三十二条  窑温过高或煤粒过粗造成的中间火深,应严格控制外加煤用量及粒度。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中间火深的调整方法是降低卸料速度、减少中部加料量,促使中间火上移。

  第三十四条  中火过深的调整方法是适当减慢卸料速度或短时间停止卸料,改二肋加料为边部加料,加速中部通风。必要时可用插钎方法, 由窑中心区向二肋斜插钢钎引风。

  第四节   炼边、结圈处理

  第三十五条  炼边较浅时,可减少加料量或停止加料,加快卸料速度使炼边物料全部暴露后,用钢钎打碎撬拨到窑中心,扒平料面,恢复正常加料;粘结边较深时,应停止加料,卸料至窑壁粘结物全部暴露后,停止鼓风,用钢钎撬松清除干净, 然后适当加料用小风调整底火。

  第三十六条  当结圈处在喇叭口上半部,可减少加料量。加快卸料速度,待结圈全部暴露后打碎结圈,恢复正常操作;当结圈大部分处在喇叭口下半部时,必须停止加料,加快卸料速度,边卸边提火,待结圈全部暴露后,停止卸料,停风后打碎结圈,将大块红火块撬至中部,开小风、加料,直至底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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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垮边、掉洞、抽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煅烧过程中发生局部垮边,掉洞,应停止卸料,提起底火,再将未垮边处红料块撬拨到垮边,掉洞处,在红料块上加少许料球,继续煅烧。

  第三十八条  窑内发生抽心时,边部一般有炼边、结瘤,应停止加料,继续卸料,直到窑壁粘结物全部暴露后停止送风,用长钢钎撬打其根部,然后在粘结块或结圈最薄处,打开一缺口,使窑圈粘料自动落下,处理干净后再重新培养底火。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严重垮边、掉洞时,应立即停止加料、卸料,用熟料或砖块填入洞内,并拨些红料块或适当加些外加煤,再布撒料球,加料时重点加在火快区域,火慢区采用暂时不加料或间断少加料,开始用风时,以小风养火,逐步加大风量。待塌落区域新的底火层培养形成后,再按正常煅烧方法煅烧。

  第六节   架 窑 处 理

  第四十条  架窑(也称卡窑)可分上部架窑和下部架窑两种。

  上部架窑:能正常量卸出熟料,但上部物料降落缓慢或完全不沉落。此种架窑一般都在扩口部位。

  下部架窑:卸不出熟料或间接卸出少量碎料,导致上部物料不能降落。此种架窑一般发生在卸料篦子上部。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上部架窑时,应立即停风停料、减慢卸料速度,选择窑内薄弱环节打破缺口,沿着缺口逐步打掉架窑的物料(严禁入窑内处理),拨平窑面,送风加料煅烧。

  第四十二条  处理下部架窑必须关闭、栓紧窑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停止加料,继续卸料,鼓全风,加速红火料柱冷却和拱架的大块熟料风化降落,一次不落可采用暂停风再开全风的方法反复几次,如仍不下落,则可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条件下,打开窑下检修(视)门,用长钢钎打掉架窑物料。

  第五章   停 窑 操 作

  第四十三条  如遇设备故障或停窑检修等情况需停窑1天以内,待停风后,在窑面加盖约300毫米厚的湿料球(水份在14~17%),同时停止加料与卸料。

  第四十四条  若停窑时间1天以上,7天以内,需作封窑处理。停窑前应调整并稳定底火,停风后,将窑面料位卸落至距离窑口1米左右后停止卸料;清除窑壁粘结物;向窑内加盖600~800毫米厚的,适当增大了外加煤和水份的湿料球。

  第四十五条  更换扩口耐火砖应熄火停窑。停止加料后,一边鼓风一边卸料,使窑面下降至喇叭口下口时停止卸料,继续鼓风吹窑直至底火安全熄灭。

  第四十六条  更换窑体全部耐火砖时,先将底火完全熄灭,待熟料卸出后,鼓风冷却窑壁,然后由上而下拆除耐火砖。

  第四十七条  凡是更换下来的废、旧耐火砖,都必须卸出窑外,不得遗留在窑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发生“窑喷”的瞬间,为防止炽热气体烧伤呼吸道,应屏气,背向机立窑,快速进入安全区,切勿横穿窑门。

  第四十九条  若发生“窑喷”烧伤事故,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护方法,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五十条  凡发生“窑喷”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企业可自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