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13日 轻工业部(88)轻皮文字第11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生产工序复杂, 使用大量的机械设备及部分有毒、易燃、危险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及其它有害物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企业须有主要负责人抓安全工作,并配有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安全员。
第二章 防火、防爆
第三条 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使职工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技术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掌握火警火情的正确报告方法和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危险品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作业区。对危险品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保管。库房、作业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第五条 喷浆车间、有机溶剂脱脂车间、环氧乙烷熏蒸车间、使用氯丁胶、汽油胶车间及易燃品储运点严禁明火。喷浆机、排风扇等装置要及时清理粘结的易燃物,定期检查维修,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毛皮有机溶剂脱脂须单独设立车间,并配备溶剂回收系统。
第六条 对车间中的皮革、橡胶、毛及纤维产生的粉屑要及时处理,严防削匀、磨革、剖革等操作时火花引燃。
第七条 车间内严禁吸烟。产生易燃易爆粉尘、气体的作业场地、各类干燥室、烘烤箱必须与明火源隔离。必须选用防爆电器开关,对通风设施、防爆开关、消防器具、疏散门道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锅炉、反应釜、空气压缩机等受压容器及设备应严格按照受压容器要求管理。操作工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作业。对防爆、警报装置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清洁、灵敏可靠。锅炉房要符合防火要求。
第九条 真空干燥机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作业时按操作程序工作。真空干燥机的溢流管应定期检查,防止阻塞引起爆炸。
第十条 变电所的建设、安装、管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制革、毛皮企业粉尘较大,作业环境潮湿,要定期进行线路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新,严防电火。
第三章 防 毒
第十一条 对有毒化工材料要建立发放和使用制度,有专库存放,建立标志,专人保管和专人领送到使用岗位。
第十二条 作业环境要保持通风,保证通风设施的状态良好,并定期定时实行生产环境监控,保证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直接产生毒物散发的工艺过程或设备应采取密闭及专门技术措施。如:胶粘车间在使用有毒胶粘剂时,必须采用半封闭罩和良好的通风装置;溶剂脱脂、染色、喷涂、剪烫、整理、配料等工序要做好对生产中使用的三氯乙烯、甲醛、氧化染料等化工材料及其散发物的排毒、回收、整理、配料等工序要做好对生产中使用的三氯乙烯、甲醛、氧化染料等化工材料及其散发物的排毒、回收、净化处理。
第十三条 清理污水池、地沟等场地时要采取防毒措施,防止硫化氢等毒性气体中毒。在配制红矾鞣剂、胶料等操作中,应隔离操作和采取特殊操作防护。
第十四条 定期对接触有毒害物质的操作者进行身体检查,防止慢性中毒发生。发现中毒者应立即治疗和调离原岗位。
第四章 防 疫
第十五条 未经检疫的牛、羊、杂皮禁止入库,不得投产。
第十六条 凡接触制革、毛皮原料皮,特别是山羊板皮的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口罩、橡胶手套等,对长期接触制革、毛皮原料皮的工作人员应注射炭疽疫苗,防止感染。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疫灭菌措施。
第五章 防 尘
第十七条 制革磨革车间、毛皮干铲车间、转笼除尘车间、皮鞋的打磨工段等应安装吸尘装置。吸尘装置应经常清理,有条件的工厂应隔离作业。操作人员应使用相应的防尘用品,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六章 防机器伤害、触电事故
第十八条 刀轴类设备及其它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操作台面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罩、自动安全停车及报警装置,并保证性能可靠灵敏。
第十九条 转鼓、划槽应加安全防护栏及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二十条 皮鞋、皮件行业所用的下料机、压力机等冲压设备要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启动、制动、按钮及各操纵部件的灵活、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发电机组、电梯等应配备专人操作,定期检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安全用电教育,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对湿操作车间,有粉尘作业的车间,电器、电路的安装,必须具有防潮、防尘、防震性能,并按安全玫定期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执行办法,并使每个职工了解和遵守。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重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评选先进单位。遇有重大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故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皮革文化用品工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