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日 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
1 总 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冶金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冶金工业生产的发展,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责、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职业卫生教育及检查与奖惩等通用规程。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 引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86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J 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TJ 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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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 语
3.1 职业卫生
是研究劳动条件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学科,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健康。
3.2 职业卫生管理
为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目标,组织、协调职业卫生工作内容与要求,而必须建立的职业卫生系统工作程序和方法。
3.3 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工健康产生危害与影响的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性因素和其它不良条件。
3.4 有害作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5 作业场所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6 作业环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的机器设备、工具、材料、职业危害因素及作业空间的总称。
3.7 作业管理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工、机器及生产作业的综合管理。在职业卫生范围内,系指为防止职业性危害,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生产作业工艺、作业程序与方法、作业姿势与劳动负荷强度,以及个体防护等的职业卫生管理。
3.8 作业环境管理
以改善劳动条件为宗旨,组织协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建设与运行,并在生产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质量,防止职业危害技术装备的测定、分级与评价等的职业卫生管理。
3.9 健康管理
以识别和控制职业病为目的,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采取的健康检查及其康复医疗等的职业卫生管理。
3.10 职业卫生教育
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卫生知识及职业病防治对策的综合教育。
4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4.1 厂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职业卫生列为厂矿长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分管副厂矿长协助厂矿长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2 在厂矿长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安全(安环)处(科)为职业卫生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及作业环境管理,生产处(科)分管作业管理,卫生处(科)分管健康管理。
4.3 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管理为中心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4 劳动卫生研究所(职防所、职工医院、职业病科)负责企业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4.5 厂矿卫生所在劳动卫生研究所(职防所)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基层厂矿职业卫生预防工作,重点职业危害车间要设有专(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士)。
4.6 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厂矿接受国家主管机关的职业卫生监察,厂矿长全面负责厂矿的职业卫生行政管理,厂矿工会参与职业卫生的群众性监督工作,厂矿安全委员会协调企业内部的职业卫生工作。
5 作业管理
5.1 依靠技术进步,优先采用无(低)害化生产工艺。
5.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初步设计中应编写职业卫生专篇。
5.3 建成投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同步考核。
5.4 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遥控操作,推行密闭作业及其它非接触作业。
5.5 按人类工效学准则建立科学的操作规范,降低体力劳动强度。
5.6 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 作业环境管理
6.1?制定和实施作业环境质量升级规划,并把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升级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
6.2 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按表1规定定期(季、月)检测作业环境。
6.3 作业环境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方法按TJ36规定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及《劳动卫生工作规范》等规定执行。
6.4 定期开展有害作业条件分级评价,掌握有害作业条件级别,如作业条件改变,应随时组织评价。
6.5 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测定,定期考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净化率、设备完好率、同步运转率。
6.6 按年、季、月公布作业环境检测结果,并纳入企业升级考核内容。
7 健康管理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其有害作业条件分级级别,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和特殊健康检查。
7.1 就业前健康检查
7.1.1 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7.1.2 就业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就业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能上岗从事该项有害作业。
7.1.4 就业前健康检查资料由职业病防治部门归档与保管。
7.2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
7.2.1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有害作业条件分级级别,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7.2.2 健康检查对象
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均为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对象。其中,过去未曾经过健康检查过的职工(含就业前健康检查),称为初查对象;已经健康检查过的职工,称为复查对象。
7.2.3 健康检查项目按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执行。
7.2.4 定期健康检查周期。
7.2.5 诊断
职业病诊断职工从事接触有害作业职业史、体检指标及临床表现,按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组集体诊断,建立职业病诊断台帐,发出职业病诊断通知书至厂矿安全科,并正式通知本人。
7.2.6 处理原则
7.2.6.1?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通知本人来诊,全面接受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人健康管理台帐,进行职业病病人分级管理。
?7.2.6.2? 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应限期调出有害作业岗位,并转诊综合医院进行对症治疗。
7.2.6.3 各类职业病病人应按有关规定调出该有害作业岗位;定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2.7 定期健康检查档案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档案要求完整、准确,及时记载职工自然情况,职业史,体检指标(临床检查记录)及诊断结论,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统一管理与保管。
7.3 特殊健康检查
7.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特殊健康检查:
a.从事有害作业发生急性职业病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b.从事特种有害作业的临时性健康检查;
c.确定职业病待遇的特定检查;
d.涉及职业卫生信访的健康检查;
e.上级机关指令的抽检或复检。
7.3.2 特殊健康检查项目按特检要求确定。
7.3.3? 特殊健康检查结论由主检部门处理,其特殊健康检查档案也一并归入职工本人健康管理档案。
8 职业卫生教育
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分为就业前教育,就业中教育和提高教育。
8.1 就业前教育
8.1.1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8.1.2 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
a.职业卫生一般知识;
b.职业卫生法规常识;
c.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8.1.3 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8.2 就业中教育
8.2.1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人人定期接受本岗位职业卫生教育。
8.2.2 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主要有害因素种类、浓(强)度;
b.本岗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c.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8.2.3 教育周期
a.重点有害作业岗位(Ⅲ、Ⅳ级)每月不少于4小时;
b.一般有害作业岗位(0~Ⅱ)每季不少于8小时。
8.2.4 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考试不合格,限期一次补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职学习,直至补考合格。
8.3 提高教育
8.3.1 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含科长)、乃至厂矿长,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提高教育。
8.3.2 提高教育的内容,包括:
a.特种岗位职业卫生教育;
b.特种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c.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d.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教育;
e.职业卫生法规教育。
8.3.3 教育周期,每年40小时。
8.3.4? 职业卫生提高教育合格者,发给《职业卫生继续工作教育证书》,作为干部晋升考绩依据之一,并纳入职工档案。
8.4 职业卫生教育由安全(安环)部门负责组织与管理。
8.4.1 班组长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
8.4.2 车间主任教育由厂矿长组织实施。
8.4.3 厂矿长教育由上级安全(安环)部门组织实施。
8.4.4 就业前、就业中教育由厂矿安全(安环)部门组织实施。
9 检查与奖惩
9.1 检查与要求
9.1.1 班组每周结合职业安全检查,组织一次职业卫生自检,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9.1.2 车间(工段)结合职业安全检查,每半月组织一次职业卫生检查,由车间主任(工段长)组织实施。
?9.1.3? 厂矿长每月结合职业安全检查,组织一次职业卫生抽查;每季组织一次职业卫生大检查,还要结合季节性职业卫生的特点,组织专业性职业卫生检查,由厂矿长组织实施。
9.2 奖励与处罚
9.2.1 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厂矿长给予奖励,厂矿长由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a.企业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浓(强)度合格率有明显提高,作业条件有明显改善;
b.职业病发病趋势有所控制,职业病发病工龄及职业病死亡年龄明显延长;
c.在改善劳动条件上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具有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促进生产发展有明显表现。
9.2.2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企业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a.作业地点有害因素浓(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b.任意拆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导致职业危害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c.挪用职业危害治理经费的;
d.不执行“职业卫生专篇”及“三同时”规定的;
e.不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有意造成职业危害转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害作业,强令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
f.不履行作业环境检测及职业病报告制度的。
9.2.3 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规,职业卫生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导致一定危害,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对厂矿长及其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a.不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新的职业危害的;
b.造成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及慢性职业病显著增加的;
c.挪用职业卫生经费,拆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d.无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放弃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
e.在职业卫生统计中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的。
9.2.4 奖励与惩罚由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考核与实施。
10 附 则
10.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0.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