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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煤矿安全规程》井工部分:第五章 防火[2004]

2005-05-0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