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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1989]

2005-05-23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穿于生产始终,及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国家建材局决定在建材系统设“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以下简称安全检查资询员),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是全国建材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的兼职业务工作人员,行政上归原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全国建材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建材局安全管理部门指导。

  第三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由局属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国家建材局审查批准,颁发“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聘书”。

  第四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

  (二)熟悉安全技术业务,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安全工作七年以上。

  第五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职责:

  (一)对建材工业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审查;

  (三)参与建材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接受企业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咨询;

  (四)对建材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指导和支持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五)参与国家建材局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安全工作调研,提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六)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八)完成国家建材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报告等;

  (二)有权进入建材企业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向所在地建材主管部门和国家建材局反映地区或行业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进行安全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三)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生产技术。

  第八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