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15日 化学工业部〔90〕化矿字第29l号文颁发)
第一篇 总 则
第1.0.0.1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化学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化学矿山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1.0.0.2条 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均须建立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局长(经理)、矿长、工区(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者。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1.0.0.3条 局(公司)和矿都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工区(车间)应设安全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由各级主要负责人领导。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以及本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三、制止违章指挥和建章作业,必要时有权暂停作业,并立即报告行政领导或总工程师检查处理;
四、参加矿山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矿山工程竣工的验收;
五、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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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事故调查,协助并督促处理事故。
第1.0.0.4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尘的人数的57%配备)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1.0.0.5条 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所需非资金、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财务、物资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由局长(经理)、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并不得挪用。
第1.0.0.6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企业的革新、改造、挖潜项目以及在实验和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都必须有安全措施内容。无安全措施的项目和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本规程规定的工程,不的施工。现有的生产矿山,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进行限期改造。在改造完成之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0.0.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峻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矿山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的峻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参加。
第1.0.0.8条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地质勘探报告必须为矿山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表水流系统和有关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小矿、老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
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内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异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
七、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八、钻孔封孔资料。
第1.0.0.9条 地质勘探部门应为露天矿设计提供边坡区域的工程地质(断层、节理、裂隙、软弱带、矿岩物理力学性质等)。
第1.0.0.10条 爆破安全工作应执行国标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凡新建、改造、扩建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验收的安全要求执行国标GBJ89—85《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第1.0.0.11条 煤硫共生的矿山,当沼气或二氧化碳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矿山建设与生产都应参照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1.0.0.12条 矿山所有的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
第1.0.0.13条 离城市15km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成立兼职消防队。
第1.0.0.14条 矿山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
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会等部门参加。
第1.0.0.15条 新建矿山的行政管理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和污风影响地段之外。
第1.0.0.16条 矿山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的文件,并必须具备有随着生产的发展及时填绘的各种实测图。如:矿山地质图、地面井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和运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采掘进度图、排水系统图、管路系统图、通信系统图、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第1.0.0.17条 要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学习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建设指挥人员都必须学习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法规和本规程,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建设工作。新工人入矿时,必须进行矿、工区(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在有经验老工人带领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后持《安全作业证》上岗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教育,熟悉新岗位安全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并有专人带领,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
第1.0.0.18条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房、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尾矿坝等要严加管理。上述岗位的人员和采、装、运司机、起重工、电工、药剂工、破碎工、磨浮工、锅炉工、信号工、爆破工等都必须责任心强、身体好,受过专门的技术训练,具备一定的生产经验,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有关锅炉、受压容器和空压机等的安全问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1.0.0.19条 工人上班前严禁喝酒,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照明灯具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第1.0.0.20第 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值班制度。
第1.0.0.2l条 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考勤、统计制度,值班的班组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及工作地点。交接班结束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组织查找。
作业中的班组长要随时检查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在危险区工作的,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单人作业。
第1.0.0.22条 要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局(公司)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矿每季检查一次,工区(车间)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出来的不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限期解决。
应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班组应坚持周安全日活动。
第1.0.0.23条 发生人身伤亡和其他重大事故时,领导干部、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1.0.0.24条 矿山每个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并监督安全规程的执行;
二、极积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五、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1.0.0.25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程,无死亡事故,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完成国家计划的局(公司)、矿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安全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本规程有关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有显著成绩者;
二、发现事故征兆,采取果断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
三、对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对安全生产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者;
四、抢救事故有功者。
第1.0.0.26条 局(公司)、矿和有关部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及本规程的;
二、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五、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
第1.0.0.2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五、对批评或者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1.0.0.28条 对于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1.0.0.29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矿山企业,除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封闭。
第1.0.0.30条 本规程条文与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 地下开采
第一章 矿山井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1条 开凿主要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共同编制,报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开凿法,必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下列条件的特殊地段,必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报当地安全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冲击地压矿井;
二、有煤(岩)与沼气(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
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
四、水体下面;
五、地温异常或有热水涌出的地区。
第2.1.1.2条 井巷施工前,必须组织职工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第2.1.1.3条 开凿平硕、斜井和竖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石旋,并向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平峒和斜井时,井口顶和侧面必须加砌挡墙。
第2.1.1.4条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体条件复杂、走向长度超过l000m时,应在矿体的端部或端部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个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通。井巷的分道口处,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的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2.1.1.5条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的,必须设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外部两个供电系统不可能同时受灾难性的破坏,如山洪、泥石流等袭击),可不设梯子间。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梯子间的坡度不大于80°;
二、上下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三、上下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得小于0.7m和0.6m。
四、梯子上端应伸出平台l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4m。
五、梯子间必须用木板、金属网等坚固的材料与井筒严密隔开。
第2.1.1.6条 井巷断面的尺寸,应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敷设管道、电细线路和风筒,都不得妨碍行人。
第2.1.1.7条 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轨道运输时,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m,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坚固的隔墙;提升任务不大,保证行人不行车时,可不在此限:
二、采用皮带运输机运输时,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得小0.7m;
三、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
四、根据巷道的坡度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梯道或梯道间;坡度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或梯道间;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l0m。
第2.1.1.8条 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应设在运输巷道的一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力运输巷道,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0.7m;
二、机车运输巷道,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0.8m;
三、人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8m。
第2.1.1.9条 人车停车地点,必须留出宽1m以上的人行道,巷道的有效高度不小于1.8m。
第2.1.1.10条 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和支护之间、运输设备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轨运输,运输设备及支护之间、运输设备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
二、运输机运输,运输机与其它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
三、有轨运输的矿车摘挂钩处,两列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就小于0.7m。
第2.1.1.11条 无轨设备运输的斜坡道或平巷,人行道宽度(行车道边缘至巷道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m,另一侧行车道边缘至巷道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如设排水沟时为0.5~0.6m。
第二节 竖井掘进
第2.1.2.1条 竖井掘进表土层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初期,井内要设梯子,不准用汽车吊升降人员;
二、在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要及时架设和加固井圈,并应有降低水位的措施,以防井壁沙土流失导致空帮;
三、在流沙、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1.2.2条 竖井施工或井上作业期间,必须采取防止往井下坠物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翻碴台和翻碴装置必须严密,不准漏碴、漏水。下井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安全绳,严禁向井内投掷物料。
第2.1.2.3条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时,必须对稳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的检查,除吊盘信号工以外,吊盘上和以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出。移动吊盘时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并将吊盘与井帮间的空隙盖严,经检查确认可靠后方准作业。
第2.1.2.4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戴安全带:
一、乘吊桶或吊盘升降时;
二、拆除保险盘(保护台)或保护岩柱时;
三、在井架上或井筒内安装、拆除或维修设备时;
四、爆破后在井圈上清理浮碴时;
五、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时。
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2.1.2.5条 用吊桶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吊筒升降人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关闭井盖门之前,严禁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和材料;往吊桶内装卸材料时,不许乱扔;
三、吊桶必须设保护伞装置;
四、井盖门应有启闭装置,在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五、井架必须设防止吊桶过卷装置;
六、吊桶内装岩高度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料,必须牢固地绑在吊桶梁上;
七、装有物料的吊桶或底卸式吊桶严禁乘人。
第2.1.2.6条 采用抓岩机出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抓岩机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二、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三、爆破后,工作面必须通风,处理浮石,处理残、盲炮,清扫井圈,然后才能进行抓岩作业;
四、不得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五、抓岩机卸岩时,不得有人站在吊桶附近;
六、严禁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上取岩块;
七、严禁用抓岩机拨取卡在炮孔中的钎子。
第2.1.2.7条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置悬吊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t,并应备有手摇装置,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
第2.1.2.8条 井筒内每一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通信设施。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有专职人员发送,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从井内直接向绞车房送信号。所有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学会发送信号。
第2.1.2.9条 竖井延伸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保护台)或留有保护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后,才许可拆除保护盘(保护台)或保护岩柱。撤除保护盘或保护岩柱前,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局、(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
第2.1.2.10条 井筒自上而下刷大时,必须有防止坠人的安全措施。
放炮前必须回清炮眼底下0.3m范围内的木井框,否则不许放炮。拆除的框料、背框等不得从碴子间下放。废石间的废石必须及时放出,防止堵塞,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废石间的岩石上作业。
第三节 斜井、平巷掘进第
第2.1.3.1条 斜井、平嗣口施工时,应严格依照设计进行,应及时砌筑挡墙和架设支护。
在松软的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拙进巷道时、要有预防透水、冒顶、堵人等安全技术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岩层中掘进,确定巷道不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1.3.2条 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探查老空。探查老空时,必须有安全预防措施。根据探明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穿透老空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等有害气体等情况无危险时,方可恢复工作。
第2.1.3.3条 向下开凿斜井时、斜巷内提升兼行人时,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遮挡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在斜巷中还必须每隔25m设躲避硕,并设红灯,(行车时煤灯亮,行人必须进入躲避硕,红灯熄灭后方可行人)。设有躲避硕的一侧,必须有便于行人的人行道,人员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
第2.1.3.4条 向上掘进30°以上的斜井,出碴和人行道必须隔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第2.1.3.5条 在斜井移动设备时,下方严禁有人。
第四节 天井、溜井掘进
第2.1.4.1条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
二、必须设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视矿岩稳定程度而定,但一般不大于6m;
三、安全棚到碴子的距离保持在1.6m以下,掘进高度限制在1m;
四、掘进高度超过7—8m时,应设梯子间、废石间等设施;
五、天井、溜井未与上部平巷贯通前,不得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当采矿方法要求在其中间开凿巷道时,须交叉进行;
六、设计需要支护时,支护必须及时,放炮前最末一道支架同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七、上、下人员必须信号联系;
八、天井掘进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的位置,上部应加以防护或设围栏。
第2.1.4.2条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绳孔的偏斜率不得超过1.0%;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两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二、放炮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安全地点,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
三、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保护盖板、声光信号及通信装置、钢丝绳及绳卡、风水管接头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果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处理后方准作业;
四、吊罐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五、吊罐升降时,罐内的人员必须站在保护盖板内,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注意吊罐与工作面的距离;吊罐升降完毕,应切断电源,刹紧制动装置;凿岩时,凿岩工系好安全带;
六、在天井中进行爆破时,必须采用抗杂散电流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
七、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和物料;吊罐的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八、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加强联系和警戒;
九、信号、通信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设在一个孔内;
十、吊罐绞车安装牢固,并与巷道铁轨断开。
第2.1.4.3条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笼内,若遇卡帮或浮石时,必须停罐后进行处理,爬罐接近导轨时,必须将保护伞接近工作曲,工作平台接近导轨项端;
二、爬罐下降时,严禁采用自重下降。
三、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处理好浮石,并将导轨固定牢靠。
四、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第2.1.4.2条有关规定。
第五节 井巷支护
第2.1.5.1条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水平与倾斜巷道时,必须在永久支架与掘进工作面间加设临时支护。在极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时,必须采用超前支架。
第2.1.5.2条 平巷支护应内外向里进行。倾斜巷道倾角超过200时,应有防止支架滑倾的措施。
第2.1.5.3条 需要支护的井巷,掘进工作中途停止时,支护必须紧跟工作百。
第2.1.5.4条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使用腐朽、蛀孔、硬软杂木、劈裂的坑木;竖井的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二、架设支架后,有接榨附近应用木楔将梁、柱与项、帮之间楔紧。项帮与两帮的空隙必须背严填实;
三、平巷支架应有上撑,斜井支架应加下撑和拉杆。
四、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第2.1.5.5条 使用金属结构支架时,棚腿底部有坚硬垫板,其长、宽不得小于0.2M。
第2.1.5.6条 采用砌石旋支护时,砌石旋支模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木石旋间距超过1M,金属石旋胎间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二、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中架设石旋胎时,石旋胎的各节点应用螺栓连接;
三、石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四、石旋胎的下弦,不得用做工作台的支撑。
第2.1.5.7条 巷道砌石旋时,拆除原有的支架后,必须及时清理项、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项措施。
第2.1.5.8条 竖井的砌石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竖井的永久支架到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并圈及背板应用楔子楔紧。永久支架与临时井圈到掘进工作工作面的距离,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二、竖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散岩层或流砂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士必须紧靠工作面,应紧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进行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和临时支护后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三、竖井砌石旋时,必须保持砌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井壁之间的空隙要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石旋外有水,必须设导管将水引出,砌石旋完毕,应进行封水。
第2.1.5.9条 采用锚喷或喷体支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喷或喷体支护的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型式、规格、安装角度、喷体厚度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都必须在专门的设计中规定;主要巷道和硐室应采用光面爆破;
二、使用钢筋或其它杆体的砂浆锚杆时,钻孔必须清理干净,灌满灌实;
三、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
四、对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对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共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
五、对锚喷或喷体支护的巷道,在施工过程中,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还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在有淋、渗水的井巷中锚喷时,必须先做好防水工作,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喷体脱落;
七、在松散、破碎的岩层中进行锚喷作业时,必须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
八、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必须在喷枪口朝向下方,防止突然喷射和管路跳动伤人;
九、喷锚作业时,应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节 井巷维护
第2.1.6.1条 矿山必须根据掘进、回采、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建立明确的井巷维护责任制度,经常保持井巷的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矿长应组织人员定期布置、检查井巷的维修工作,发现井巷支护和人行梯道、梯道间有损坏或断面小于设计规定时,必须及时修理和更换。
严禁将任何设备和材料堆放在人行道上,巷道和梯子间的积水、淤泥、杂物必须及时清除和清理,保证清洁。
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对地压较大井巷,每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第2.1.6.2条 大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时,都应编制大修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1.6.3条 维修斜井和平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维修或扩大断面时,在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维修工作地点的支架;
二、每次拆除支架的架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密集支架—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靠近拆除部分的支架,须临时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