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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

2005-05-2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7月22日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  

  第三条  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3.1作业者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电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国家和能源部颁发的有关电气安全法规;  

  3.2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3.3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负责人实施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电气安全管理工件;  

  3.4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工程师具体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日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工必须掌握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熟知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懂得电气火灾灭火的方法和触电急救技能,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电气操作合格证书。无证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第五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有关电气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第六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有关电气安全管理应做到:  

  6.1建立健全并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等;  

  6.2建立健全并执行电气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应急或备用设备、器材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  

  6.3在电气作业中,技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6.4除日常的电气维修、保养外,在停电、送电、倒闸及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时,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6.5电气设备检修或施工时,一般应停电进行作业;停电后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合格的验电器检测,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  

  进行停电作业时,在相应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告示牌;  

  6.6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申请批准,在安全确有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6.7停电或带电作业电气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人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6.8检修或施工完毕,由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后,必须经电气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由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第七条  为确保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的绝缘良好,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  为防止人体触及带电体或电气短路事故,在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和设施之间,必须按国家或能源部颁布或认可的有关规范、标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备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额定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装设必要的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防止过载、漏电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国家标准用统一的颜色和图形做明显、准确的标志。  

  第十一条  在有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使用手提灯、可携式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时,应按国家标准使用安全电压,若不能使用安全电压,必须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第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防爆性能。  

  第十三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13.1应能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硬、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应急关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13.2应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在主电源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应急电源应在45秒之内能自动安全起动供电。  

  第十四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一般不推任意增加临时电气设备或线路,检修或施工期间必需时,应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检修或施工完毕后必须全部拆除。  

  第十五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应有防静电措施,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应有有效的防雷措施,防止雷击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