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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试行)

2005-06-08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件。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许可的销售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购买、检验、销售和保管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库房管理岗位操作规程、车辆管理岗位操作规程、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检验验收岗位操作规程、监视检测装置岗位操作规程、库房温湿度检测岗位操作规程、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仓库养犬管理规定、仓库安全标识管理规定、仓库留火管理规定、仓库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销售场所、配送场所和存储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供产品安全手册和安全燃放说明。

  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为零售企业配送销售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运送烟花爆竹的资质,并悬挂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运输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确定的路线进行运输活动;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十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装卸场所、配送场所必须配备2名以上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周围的安全条件;装卸场所、配送场所不得用火和吸烟,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销售和配送民用信号弹、礼花弹等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