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质量标准(试行)

2005-06-08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按许可的销售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四、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销售依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格企业配送的产品,并与批发销售企业签定安全供销合同。

  五、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零售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批发销售企业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佩戴上岗资质胸卡上岗。

  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应当张贴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储存保管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消防器材使用知识。

  八、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九、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应当根据灭爆、灭火应急需要,必须配备2个5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式、方法。

  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5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不能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十二、销售场所现场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能超过50箱,每箱重量不能超过3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