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5]7号
有关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及时了解各地地铁安全工作情况,掌握地铁安全工作形势,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促进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地铁安全运营,建设部决定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分别确定一名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一),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人:贾抒,联系电话:010-68393376,传真:010-68393007
现将《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2.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