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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及承重支撑架施工的管理规定[2003]

2003-10-15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浙建建[2003]37号 时间:2003-4-11 12:24:31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切实加强承重支撑架专项施工技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本规定所称的承重支撑架是指: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
  
   二、凡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支撑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三、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基础情况(含地基土)、施工设备、施工方式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编制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确保承重支撑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结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四、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编制、审定、审批,并逐一签字负责。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承重支撑架方案进行论证,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专项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并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五、承重支撑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建筑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上岗证。必须坚持先教育、后培训、再上岗的原则,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作业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对操作班组及人员就施工技术专项方案、搭设要求、构造要求和安全质量注意事项等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六、承重支撑架的搭设、验收和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专项方案进行。在搭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搭设情况,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力矩扳手等检测工具。承重支撑架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七、搭设承重支撑架所用的钢管、扣件等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使用前,还必须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型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抽样质量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八、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负责。在支撑架搭设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其彻底整改;支撑架搭设完毕后,项目监理部应组织验收并予以确认。对施工单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没有专项方案进行承重支撑架搭设作业、没有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搭设承重支撑架和承重支撑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
  
  抄  送:建设部办公厅、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业协会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浙建建[2003]38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脚手架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五、钢管脚手架拆除时,应将钢管、扣件在同一操作层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将钢管、扣件由高处抛掷至地面。
  
  六、施工现场要落实专人,加强钢管、扣件的维修保养工作。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钢管、扣件,进行防锈处理后存放。
  
  七、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管理和检测。凡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深的划道和外径、壁厚、端面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施工机具   暂行规定
  
  抄  送:建设部办公厅、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