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了加强雷管编码工序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依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以下简称《规范》和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雷管生产企业雷管编码工序的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技术条件
2.1凡在生产线上使用的雷管编码设备及工艺技术,必须是通过技术鉴定的成熟设备和技术。
2.2雷管编码工序应布置合理、流程顺畅、不得倒流或交*,应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作业环境、设施及操作人员应满足防止静电危害的有关要求。
2.3雷管编码工序所采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信息采集系统)在使用中,应符合《规范》中相关安全防爆要求。
2.4雷管编码工序操作人员和危险品的存放量应有定员定量规定。需要增设的危险品暂存间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操作工位上周转的雷管应存放在安全防护设施内。
2.5根据不同的编码及工艺技术,企业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操作编码设备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机械编码的安全技术要求
3.1危险作业应在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下进行,应有防止殉爆或传爆措施。安全防护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3.1.1手工换模、装盒工序按普检装盒工序对待,机械换模、装盒工序应在有效的钢板防护下进行;
3.1.2成组雷管编码的操作,应在有效的钢板防护下进行,防护罩内的雷管不得超过20发;超过20发的作业应设置在抗爆间或钢板防护室内进行;
3.1.3一次动作完成1发雷管编码的操作按卡口工序对待,编码机内正在编码的雷管与未编码或已编码的雷管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爆措施.
3. 2企业安全定员定量管理要求按3.1条对应的工序执行,其中成组编码工序的雷管定量不得超过400发,暴露在作业台上的雷管数量不超过200发,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
4. 激光编码的安全技术要求
4.1激光器基本参数要求分别为:co2激光器,波长10.6μm,使用中平均输出功率不大于50W;vag激光器,波长1.06μm,使用中平均输出功率不大于75W。
4.2激光设备中的扫描振镜应配置监控系统,防止扫描振镜误动作,确保工作安全可靠。
4.3激光设备中的计算机应配置UPS电源。计算机软件应满足编码设计要求,并具有对扫描振镜误动作时自动切断激光输出的功能。数据软盘必须专用,以防病毒干扰。
4.4设置编码操作控制台、计算机系统(包括打印机等)的控制室应以密实墙或钢板与工作间隔开。门宜开向公房外或平时常闭。
4.5激光编码工位应采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设事故紧急停机装置。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抗爆间室门的开启与激光发生器的关闭联锁,激光编码作业与传输线上的雷管应有可靠的隔爆装置。一次编码雷管宜为20发,最多不超过50发。激光头部位应设保护装置。
4.6对产生电磁辐射、射频、静电等危害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4.7激光编码工序采用机械方式传输的雷管,在传输线上应有防殉爆措施。
4.8编码模具宜采用防静电的非金属材质制作,应能可靠固定雷管,防止雷管震落。
4.9激光和计算机等电气设备的电气线路、设备接地线、导静电装置等均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4.10编码前应清擦雷管壳体上的浮药,及时清除传送带、传递口、排风管等处的药尘。
4.11采用激光编码时雷管纸壳厚度不得低于0.65mm,刻痕深度不超过0.25mm。
5附则
5.1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