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
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
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
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
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
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
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厂区10KV架空线路跳闸事故的分析与防范措施
焦化厂厂区高压供电线路的可靠与否,对确保焦炉安全生产和煤气外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里通过对一起10KV架空线路瓷瓶受化工生产漂浮污染物的侵蚀,导致绝缘击穿爬弧引跳闸事故的分析,以引起焦化企业从事生产,设备,规划设计和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视,从诸多环节上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1事故现象
1999年3月26日生期五凌晨5:50分,江苏镇江焦化厂总降变电所至厂生产区的一路10 kV 114#架空线路突然发生跳闸,总降变电所114#开关柜上速断装置动作,速断信号掉牌,信号灯出现闪光,总控盘上光字牌显示10kV配电装置事故跳闸。据此,当班值班电工判断该114线路上出现短路故障。此时,在10kV114线上受电力的为动为车间配电房电房1台S7-1000kVA变压器,运行负荷当时为550kW,供电范围为一炼焦分厂、化工分厂和机炉车间。当114线路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故障波及正在运行的117线路,使117线路瞬间电压下降,导致117线路供电的二炼焦分厂、余热锅炉等用电设备跳闸,停电约15min。
114线路故障后,厂调度协调将114线上的负荷转至117线路上运行,至晨6:15分本厂生产恢复正常。
2 事故分析
该跳闸事故发生后当天,厂设备科立即组织调查,上午机炉车间反应,凌晨该车间大夜班操作工在5:50分左右发现厂区114-4#电杆上有很亮的放电火光(电弧光),此放电火光出现后,该机炉车间即发生停电。设备科同时在当天迅速组织10多名电工先后对厂区114架空线路的所有电杆、金具和总降出线电缆、闸刀以及由114线供电的4个车间配电房的进线闸刀、金具、避雷器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更换。上述各个配电房进线电气设备及电缆经查确认无问题后,我们将4个配电房的杆上进线闸刀全部拉开,对该线路绝缘测试,此时绝缘电阻仅为0.5MΩ,说明短路故障仍在线路上(正常值应在300 MΩ以上)。同时,我们根据机炉车间大夜班操作工的反映,派电工登杆详细检查114-14#电杆上的角钢横金具及瓷瓶(该114-14 #杆为转角杆),发现该电杆上的6组(每组2片)型号为XWP-6型的双层伞型防污悬式绝缘瓶背面均有深蓝色液体附着物,其中有2组瓷瓶表面有较明显的爬弧痕迹,其瓷瓶上的金属碗头有放电闪络痕迹。我们将这6组瓷瓶全部作了更换,并对拆卸下的瓷瓶一一作了交流耐压试验,发现有2组瓷(计4片),当电压仅千至20KV时就被击穿,而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XWP-6型双层伞型防污悬式瓷瓶的工频试验电压不小于50KV(湿闪络),说明这2组瓷瓶的表面绝缘强度已受到严重损坏。我们更换了6组新瓷后,经对114线路全线测试,绝缘电阻达到1500 MΩ。我们于3月27日中午11:15分将修复后的114线路投入运行后,一切均正常。
在114-14 #杆和相邻6m远的117-26 #电杆附近现场观察和调查后发现,这两根电杆及杆上金具、瓷瓶、避雷器等表面均受到程度不同的深蓝色漂浮物污染,这是由于该电杆对面10多米处的化工分厂粗苯工段用于吸苯生产的洗油,于今年3月上旬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散发至空间随风飘落到114线电杆一侧的,而该电杆正好处于粗苯工段脱苯塔的下风向。架空线路睥的金具、瓷瓶被漂浮的蓝色状洗油附盖在表面上20多天。同时,距114-14#杆线约15m处上风向的一座距地面8m高的循环水凉水架(该投施是1998年下半年新建的)上散发的雾状水珠也飘落在瓷瓶及线路上,经长时间侵蚀,瓷瓶子表面逐步爬弧门络,最终导致瓷瓶缘击穿发生相间短路而跳闸。
3 防范措施
针对造成114线路发生跳闸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我们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此类事故隐患必须要采取这几措施:
1、 化工分厂精苯工段在日常生产和检修过程中,要重视对脱苯设备各部位的检查,严格按生产工艺指标要求操作,杜绝脱苯内的洗油或其他有害物质向外泄漏散发,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处于化工脱苯塔下风向不远的114-14#杆117-26 #杆位置作相应距离的移位,使这两根电杆和架空线避开脱苯塔有害物质的直接影响和鼓冷工段凉水架不断散发提水雾侵蚀;
3、 根据焦化企业生产环境的特点,在有可能受到到各种化工液体,气体和其他污染物严重影响的高压架空线电杆上的绝缘瓷瓶,除特别要求选用防尘型瓶、闸刀等外,可考虑在原有每组(2片)悬式瓷瓶中间再加装1片悬式瓶,以增大爬弧间距,提高绝缘水平。目前我们已采取了这一措施,即在114-14#电杆上的6组瓷瓶上每组又分别加装了1片瓷瓶。
4、 冶金焦化企业从事设计规划的专业人员在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中,对企业内的电力线路的位置确定,各类生产设备的布局以及与相邻相关的工业管网、线路的影响,均要作充分的调查比较和多方面的分析。尤其是要注意各类生产设施管网和线和具有一定高度的化工生产设备布局方案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尽可能避免在投入生产运行后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