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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1990]

2005-09-07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0年4月11日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安全技术性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三条 化工系统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归口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企事业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基建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经主管司局初审合格后,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并由主管司局负责管理。

  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的三类部管品种(液态气体槽车、超高压容器、特种用途容器及第三类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和其它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一、二类和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除部管品种以外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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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劳动安全司负责。

  第四条 化工系统使用的压力容器原则上应由持有《化工工程设计证》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只能按批准设计的类别和品种,进行自制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生产、科研等非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压力

  容器的类别、品种范围,应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工作范围相适应。

  第二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专门的压力容器设计机构,并具有与所承担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计手段以及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其基本条件:

  一、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批(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审定人员,至少应有一名是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是具有压力容器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在近五年内做过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具有设计各阶段(从接受任务到发图)的实施经验。

  第六条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各级人员包括单位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定)人员、设计(设计、校核)人员。其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是: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总工程师(或设计院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负责向单位提名任命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对审批人员的技术素质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总机械师(或负责设备设计的副总工程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⒈ 主持制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原则、重要技术措施及管理制度;

  ⒉ 协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考核审批人员;

  ⒊ 负责组织安排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及业务技术交流工作;

  ⒋ 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⒌ 负责批准定型设计和新设计的重要压力容器总图。

  三、审批人员:

  审核:

  ⒈ 具备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校核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⒉ 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结合制造、使用实际指导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审定:

  除具备审核人员条件外,还应熟悉化工工程方面的知识。了解使用压力容器的工艺条件。

  四、设计人员:

  设计:

  ⒈ 具有压力容器设计方面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⒉ 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结合制造、使用实际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校核:

  ⒈ 具有三年以上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

  ⒉ 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或使用。

  大型化工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设计单位,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可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总机械师委托,经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该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机械师担任。

  第三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条件及要求落实。并在自检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呈报《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其中,新申请的非专业设计单位应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受理后才能申报。报告内容包括:

  ⒈ 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⒉ 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及实际设计项目的概况。其中列表说明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技术人员情况(姓名、性别、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毕业时间、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年限),重点说明审核人员参加过的主要设计项目。

  ⒊ 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⒋ 近三年来投入制造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容器(新组建单位的设计图纸可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审查)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容器直径、壁厚、材料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职责分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组须在审查后提出审查(初审)报告。

  审查组生成员应由相当于审核人员以上水平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组成。审查组成员确定之后,主管部门应通知同级劳动部门。

  第九条 审查内容和要求

  受检单位应向审查组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审查组在接受自检报告并听取受检单位介绍后,对受检单位进行检查。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质量保证为审查重点。

  ⒈ 设计工作管理

  检查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是否健全,并重点检查:

  (1)各级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以及设计文件的审批、签署制度;

  (2)各级设计人员的考核制度;

  (3)质量评定办法和校审细则以及旧有压力容器设计图纸的管理及复用办法。

  ⒉ 设计和审批人员资格的抽查考核

  (1)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申报的各级设计人员的资历和条件;

  (2)考核内容主要是《条例》、《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技术条件、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

  (3)设计和审批人员必须提供设计作品(至少一套设计图纸)。审查组可根据以上要求进行抽查,组织考试或答辩。

  ⒊ 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的检查

  (1)检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设计人员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品种范围相适应;

  (2)了解以往设计的投产项目是否发生过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3)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在安全方面的设计质量问题及出现的处理方法。

  (4)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描图复制文印等手段。

  ⒋ 除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本身的检查外,还应抽查各职能科室和其他相关部门,考察设计工作的运行是否正常。

  第十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审查组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论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附受检单位必要的资料和记录。

  审查组应根据审查结果对受检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结论:

  第一种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符合:

  ⒈ 设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严格地执行;

  ⒉ 拥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符合条件要求的设计力量,各级人员配备齐全;

  ⒊ 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好,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严格;

  ⒋ 设计手段齐全,设计工作秩序正常。

  第二种 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符合:

  ⒈ 必要的制度(指重点检查的制度)较完善或基本建立,有待进一步全面贯彻;

  ⒉ 拥有与申请范围基本相适应、符合要求的设计力量,各级人员配备基本齐全。

  ⒊ 设计水平及质量尚好,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基本严格。

  ⒋ 必要的设计手段基本具备,设计工作程序已经建立但有待改进。

  第三种 暂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

  凡有第二种诸条件之一未达到者,均属第三种。

  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查报告”,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后,对第一种单位予以批准发证;对第二种单位,应指令其按照“审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限期整改好,并写出整改报告,报主管部门复审,合格者予以发证;对第三种单位不予发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批准书格式见《细则》附件5),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均为五年。

  《批准书》签署后,由批准机关向设计单位颁发《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

  《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由化学工业部作统一规定。《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到《批准书》后,按规定刻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的压力容器设计印章,单位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变换名称,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更换《批准书》,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不得随意延长设计时间和扩大设计范围。

  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应遵守化学工业部有关单位制定的《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签署,必须按《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技术责任人或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技术责任人。

  压力容器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外来压力容器设计图纸,需要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审查时,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有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字。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⒈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的变动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生效。每年人员的变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新调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技术规范的考核,方可正式担任设计工作。

  ⒉ 设计单位压力容器审批(审核、审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可,取得《审批(审核、审定)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人员必须在持有证书的人员中任命。

  专业设计单位审批人员资格认可,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水平决定本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部基建司负责发证;其它单位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后发证。

  ⒊ 要坚持设计回访制度,压力容器投产后应至少对用户回访一次,掌握在生产使用中的情况,并写出回访调查报告,重要内容应存入该设计的图纸档案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⒋ 应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的学习培训。使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和使用单位,结合设计学习加工工艺、质量检测、安装、检修等工程实践知识。

  ⒌ 设计单位要建立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序号、名称、图号、类别、主要参数(温度、压力、介质、材质)、自重、设计签署人姓名、设计质量评价及制造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每年要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呈报以下材料:

  ⒈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的综合情况,包括设计台数、总重、设计优良品种率及投入制造使用的情况等。

  ⒉ 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⒊ 上一年度设计管理工作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次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以上材料要真实、简明、于次年年初上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将批准过的设计单位情况汇总后,按归口管理范围分别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对设计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应订出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如下:

  ⒈ 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是否符合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范围。

  ⒉ 人员的更换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⒊ 年度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属实,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不正确执行了各项设计管理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并视其情况提出整顿意见或取消其设计资格。检查结果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

  第十八条 《批准书》有效期满后,仍须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更换批准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⒈ 重新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⒉ 《批准书》有效期内所设计的压力容器数量及典型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主要参数、设计签署人姓名、设计质量评价及制造使用情况(如申请增加设计类别、品种范围,还需有近三年来投入制造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容器的设计参数,其设计图纸可请有此类别、品种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⒊ 各级人员及变动情况。

  ⒋ 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专人对《更换批准书申请报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以下要求作出结论:

  ⒈ 设计队伍相对稳定,申请更换《批准书》后不增加设计类别、品种范围,年度上报的材料全面、真实、及时,在《批准书》有效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程、规定、规范现象,没有因设计质量造成设备事故的设计单位,准予及时更换《批准书》。

  ⒉ 设计队伍变动很大或申请增加设计品种范围的,如年度上报材料全面、真实、及时,在《批准书》有效期间没有严重违反有关规程、规定、规范现象,没有因设计质量造成设备事故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其新增人员的资格符合资格认可要求,或新增品种的设计质量较好,设计力量

  与重新申请的设计品种范围相适应,则予以换证。

  ⒊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须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合格后准予换证。否则,取消其设计资格。

  ⒋ 有效期满又不及时上报《更换批准书申请报告》的设计单位或在《批准书》有效期内从未做过申请类别、品种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不予更换《批准书》。

  第二十条 凡未及时办理《批准书》更换手续的,原《批准书》自行作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书有效期的单位,必须取得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的同意。延行期限最多为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取证、换证的审查人员,其差旅费由受检单位负担,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为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颁发证书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纪律:

  ⒈ 负责取证、换证和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吃请受礼,不得借机游山玩水。对于违纪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⒉ 申报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受检单位,不得有弄虚作假、进行贿赂、馈赠钱物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资格。

  ⒊ 在申报和审批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可根据本办法按归口管理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