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1995]

2005-09-1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5年12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第三条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NextPage]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 设计

  第七条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第八条 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

  第四章 安装

  第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投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大型企业由省级化工厅(局)办理,中小型企业由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办理。

  二、登记范围

  1、新建、改建工程的压力管道;

  2、在用压力管道

  (1)A、B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2)C、D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压力管道使用手续时,必须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附件二)(略),并携带下列技术资料文件。

  1、新压力管道

  (1)主要部件合格证书(管材、阀门、安全阀);

  (2)竣工图样;

  (3)安装交工技术资料。

  2、在用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2)主要部件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应以装置或公用管线为单位建立压力管道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准确、及时填写。

  二、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1)《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附件三)(略);

  (2)有关设计资料;

  (3)制造安装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和空视图;主要部件(管、阀门、安全阀等)合格证书;

  (4)检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

  (5)修理与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和交工文件;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事故记录与报告。

  第十五条 运行与维护基本要求

  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2、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检查和操作记录;

  3、操作人员定时按路线进行巡线检查,必要时采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1、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压力管道冻堵;

  3、压力管道出现裂缝、变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灵;

  5、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录,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

  使用单位应按化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问题;

  4、压力管道事故统计。

  第六章 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并按检验周期的规定,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应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4、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章 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三条 在压力管道上采用在线密封技术时,应严格限制每条管路不得超过二处,且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的有关资料应存档。在该管道检修时,在线密封的卡具应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 化工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换,应依据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程》—(金属管道篇)和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进行验收。

  第八章 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在管道发生变更后,应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携带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在旧管道移用改建设入使用前应全面检验,并且备《变更文件》、《管道检验报告》。

  2、压力管道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改变时,应具备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六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在检验压力管道时发现有重大缺陷又无修复价值的,则应判废。使用单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管道范围如下:

  1、管道包括:直管、弯管、管件(角弯、三通、膨胀节等);管道附件包括:管道上连接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阴极保护装置等;

  2、管道的划分界限: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