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工业管道管理规程规范,结合冶金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冶金工业中的压力管道,其范围为:
1.压力等于或大于0.1MPa的氧气、氮气、氢气及其它惰性气体管道;
2.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煤气、天然气管道;
3.压力小于0.1MPa,直径等于、大于100毫米的煤气、天然气管道;
4.压力等于、大于0.1MPa的蒸汽管道;
5.压力等于、大于0.1MPa,直径大于、等于80毫米的空气管道;
6.化工产品气体管道按国家劳动部的标准(指有毒气体)输送最高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下述介质:
(1)毒性极度、高度危害气体。
(2)火灾危险程度甲类、乙类。
(3)一级酸、碱性腐蚀品。
7. 压力等于、大于0.1MPa,直径等于、大于200毫米的水管道(非金属管道除外);
8.压力等于、大于0.8MPa,直径等于、大于80毫米的重油管道。
第二章 企业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企业对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应加强组织领导,分工明确,认真落实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标准、规定等,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程、规定、标准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压力管道的规程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情况;
3.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检修、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有关方案的审查、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
4.掌握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主要压力管道检修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监督或组织实施,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5.负责或参与对本企业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积极推行标准化操作和标准化管理,以及现代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6.负责监督建立压力管道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7.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抢修、事故原因分析、整改和提出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压力音道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什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压力管道设计遵循《机械设计手册》第32篇第三章、第六章的标准,同时应符合GB235一82《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236一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不同介质的管道除执行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有关专业规程、标准的具体要求:
氧气、氖气、氮气管道设计应满足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氧气安全规程》和TJ30一78《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煤气管道设什应满足GB6228一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冶金工业动力机械技术规程》第十四章煤气管道的要求;
蒸汽管道和高温热水管道的设计,应满足GB242一82《采暖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冶金工业动力机械技术规程》第十三章热力管道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空气管道的设计应满足TJ29一7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尤其是中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管道的设计,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总图上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加盖动力管道设什资格印章。若变更设计应出具技术负责人签字的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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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受压元件和强度计算书等,用户要求提供其它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说明。
第七条 国外引进设备的压力管道设计图纸,必须由国内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核认可后,方能使用。
第八条 压力管道的施工,必须由持有本专业施工资质资格的单位施工。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及技术条件。
第九条 对压力管道的施焊作业,应制定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焊接工艺规程,并严肃工艺纪律,必须由持有焊工合格证的人员操作。焊后的无损探伤检验也必须由相应的具有无损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或厂)计划内的管道工程竣工时,甲乙双方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经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压力管道的运行与维修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标准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二条 按时对压力管进行泄漏、防腐、保温、支架基础、安全附件及色标方面的检查,较大的隐患缺陷,应及时安排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必须定期进行吹扫或清洗,不同介质的周期如下:
氧气管3一5年清扫;
煤气管道结合大中修时清扫;
空气管道6一8年清扫;
污水管8一10年清扫;
其他介质配合主体设备检修时清扫。
第十五条 压力管道停、送时,必须按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执行。作业过程要统一指挥,严格执行监护确认制,同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压力管道结构或搭接支管。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第五章 压力管道的金属监察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必须定期进行无损检测方面的金属监察,特别是中温中压、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压力大于、等于0.3MPa以上的管道应与主体设备或管道的大中修进行无损检测的金属监察。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金属监察应执行和参照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金属监察的主要内容:管道焊缝、腐蚀状况、变形情况、耐压强度、壁厚、弯头、弯管椭圆度、石墨化脆裂等。
有防护或保温层的管道,应在大中修时采取局部或重要部位抽查的方式进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凡承担压力管道无损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检验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在规定限期内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冶金系统具有无损检验能力或资格站(所),应加强对压力管道方面法规和检验技术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无损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培训符合压力管道检验特点的队伍。
第六章 压力管道的档案管理和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应具备下列资料:
1.压力管道名称、编号、规格、输送介质、压力、温度、流量、起点、终点和大中修周期;
2.原始设计图纸;
3.材质报告单及合格证;
4.安装的有关资料;
5.有关试验数据;
6.竣工验收资料;
7.有关技术鉴定或评估报告;
8.金属监察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压力管道事故按冶金部(90)冶机字第656号文管理,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应按国家和冶金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冶金工业部生产协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