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凡进行铵油炸药加工、贮存和使用等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安全规程。
2.采用现场加工的方法制造铵油炸药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 备案手续。批准权限属于中央各主管部、或各主管部所指定的地区管理局。 同时还必须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经过同意后始得进行生产。
3.现场加工铵油炸药, 原则上按照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但对加工场地点,应结合铵油炸药现场加工的特性, 由加工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具体商定。
4.对加工制成的铵油炸药,应严格按照对硝铵炸药的安全要求进行保管、 贮存和运输。
5.原料硝酸铵应与柴油、木粉分开贮存,并要求贮存地点符合安全规定。
6.在计算铵油炸药的殉爆、空气冲击波和碎石飞扬的安全距离时, 应参照其他硝铵炸药所使用的各项系数。
7.铵油炸药的加工室应有雷电防护装置。室内应经常进行清扫药尘。
8.所有工具应由不发生火花的金属或竹、木等材料制作。
9.铵油炸药的加工、包装等工作必须在专用的加工室内进行。对加工的要求:
(1)保持良好的通风;
(2)应采用光滑、坚固的水泥地面;
(3)室内如需照明时,应采用防爆式灯具。
10.铵油炸药的加工、包装、保管、搬运、试验、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 必须选择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 了解和熟悉炸药性能并熟练掌握操作中预防危险的措施的人员来担任。
二、铵油炸药的加工
11.木粉干燥室应设在铵油炸药加工和贮存禁区以外的安全地点。
12.干燥后的木粉,在冷却到40℃以下时,方准进行包装、贮藏或送入加工室。
13.硝酸铵粉碎前,应进行一次防止碎石、铁块等混入的检查, 确认原料纯洁完好时,方得进行粗破碎和粉碎。
14.手工方法粉碎硝酸铵时,只准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金属或木制工具, 进行破碎工作。
15.采用机械方法粉碎硝酸铵和进行混合炸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附有启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附属部件应为防爆型的, 最好将其置于隔离的房间内;
(3)只有当所有机械停止运转并将其原料、在制品和成品全部搬出后, 才准检修设备;
(4)机械运转时,应注意运转情况,不得使其过热。 并应经常检查各部件的磨损情况。
16.铵油炸药加工室不应存放过多的原料和加工好的铵油炸药, 加工好的铵油炸药应尽快运往现场使用或运往贮存库贮存。
17.采用轮碾机混合时,在每次加工后,或在四小时以上停止运转时, 应将残留在机器内部的原料或炸药成品清除干净。
18.铵油炸药加工人员应有必要的劳动护具。
三、防 火
19.铵油炸药加工室、库房禁区以内的枯草及易燃物等应清除。
20.所有进入铵油炸药加工室及库房的人员,严格禁止携带火柴、 点火用具、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危险品。并且不准穿钉底鞋。
21.铵油炸药、硝酸铵加工室和贮存库房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并应加强对加工人员的防火教育和训练。加工室如有暖气设备, 则裸露的暖气管道及暖气片上不许有药尘积留。暖气片表面温度不得超过80度。
22.距加工室和库房50米以内,不许有可能冒出火星的烟筒。
23.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灭火措施,同时,通知消防队, 在不能制止火势蔓延至铵油炸药存放地点情况下,所有人员应立即撤退到安全地点。
四、铵油炸药的试验、销毁工作
24.铵油炸药的试验与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进行,并建立账目不准差错。
25.每次试验、销毁后均须检查场地,处理残药和灰烬,然后才准离开。
26.铵油炸药的试验、销毁工作应在公安部门同意的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五、包装与使用
27.只准在铵油炸药加工室与库房地区外专门划出的场地上用炉子、 电热器来加热熔化涂在包装袋上的防潮剂。
28.如往药包上涂防潮剂时, 应遵守矿山对炸药进行防潮处理的有关规定(如冶金工业部颁发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9.爆破使用过的铵油炸药袋,应统一检查回收,并处理好残留炸药, 未用完的铵油炸药不得留存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