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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2000]

2005-09-30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电力公司  (2000.0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

  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

  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

  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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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第九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包括运行状态的外部检验、定期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的锅监工程师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但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电力公司锅监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及以上应到锅监机构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到锅监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国家电力公司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监委),负责公司系统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锅监委主任宜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锅监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视工作需要核准成立分公司锅监委,在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授权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发电企业、火电施工企业成立锅监委或设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监工程师),从事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系统不隶属于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企业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该企业所在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履行,双方应就此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负责公司系统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与申报工作;

  3?负责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焊工培训中心、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锅检中心)及电站压力管道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组织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锅监工程师、锅检中心检验师,焊工培训实际指导教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和Ⅲ级理化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4?负责公司系统所属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上级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公司系统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及无损检测等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组织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中心、焊工资格考委会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委会的审批工作。

  5?负责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信息交流,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参与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6?积极支持公司系统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创新,关注国际上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寿命管理的先进理论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7?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组织制订实施细则;

  2?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所属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焊工培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组织对发电、火电施工企业的锅监工程师、Ⅱ级及以下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和运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发证,并监督其工作;

  3?参加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技术谈判中有关安全问题的设计审查;组织国产及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会同基建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检验,包括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启动验收和各阶段的监督检验,并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的工作;

  4?负责审查办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监督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组织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和安全技术鉴定;参加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的启用、移装的安全鉴定工作;

  5?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发电、火电施工企业锅监委或锅监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2?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关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3?火电施工企业和项目法人单位的锅监工程师应参加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装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生产单位;

  发电企业的锅监工程师应做好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省电力公司。

  4?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员)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它们的工作质量。

  5?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6?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参加电力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8?定期总结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锅检单位是同级锅监委领导下的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四章 资格及考核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焊工培训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修理改造单位的资质审查批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锅检中心、焊工培训中心和化学清洗单位经主管集团公事、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初审,由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复核批准发证;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九条 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锅监工程师的具备条件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电、火电施工企业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熟悉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

  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锅监工程师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电力工业锅监工程师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考核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进行。

  第二十三条 焊工培训实际指导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进行;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承压、承重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由主管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发证;焊接热处理工的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电力工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调换锅监工程师工作时,应征得主管电力公司的同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违章现象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议制度

  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锅监工作例会,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办公室主任参加。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召开一次锅监工作会议,由锅监委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锅监委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九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上报上年度锅监工作总结和本年度锅监工作计划。

  各发电、火电施工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电力公司锅监委上报上年度锅监工作总结和本年度锅监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一季度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