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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1982]

2003-10-2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保卫、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特级、一级事故基层单位(指段 、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向矿(部、处)提出特级、一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特级、一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七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省煤炭局和煤炭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特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二级和三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二级、三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二级、三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行车事故的定性属于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全监察部门对定性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八 属于政治性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矿(部、处)安监部门于月后五日内、矿务局安监部门于月后十日内,做成“煤矿铁路行车安全情况”(附表二)报省煤炭局和煤炭部各一式二份。

  各单位行车事故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每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附件一:    行车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1.“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当时正在为煤矿铁路运输执行职务或服务的人员以及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不包括抢救人员的伤亡)。“重伤”,系指合于原劳动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意见”的规定。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系指在发生行车事故中,造成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及其它建筑物和设备损坏的直接损失费用,其中包括恢复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恢复行车事故发生的工资、机车、车辆和设备修复费用等)。

  3.“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系指事故不论发生在站内或区间,造成单线或复线区间完全中断,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实际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止。“主要车站”,地面运输所有车站;露天矿指剥离站、掘场站、舍场站、选煤站、集配站。“主要正线”,系指联接主要车站的区间正线。

  4.“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等)、轻型车辆互相间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将车辆挤坏、拉坏、构成中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车辆挤坏或拉坏系指在列车运行或调车作业中,由于司机操纵不当,车辆自然制动、缓解不良、未松手闸、本务机与补机配合不好,造成将车辆挤坏或拉坏。属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挤坏或拉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

  5.“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没见到调车员(车长)发车信号开车,列车起动即算。

  6.“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车辆正线、越过警冲标时,亦按本项论。其它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走时,按产生的后果认定。

  7.“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脱落”,系指制动梁脱落在轨面或地面。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冲上、冲入车档或脱轨后又自行复轨)。露天矿采装、排土的移动线路影响二小时以上时算脱轨。

  9.“列车分离”。

  包括车钩缓冲装置的破损。

  确定本项责任的原则是,新痕为机务,旧痕或过限为车辆部门,砂眼、夹碴或气孔等铸造缺陷为制造单位。

  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者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算本项事故。

  10.“自翻车扣斗”系指翻车作业中,辆厢超过自翻限度而颠覆者。

  11.“电机车刮受电弓”,系指电机车受电弓主架刮坏,使机车不能继续运行者。

  12.“架线折断”,由于电机车受电弓、架线设备不良,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断线者。

  13.“乘务员漏乘”,系指机车乘务组和调车组人员漏乘。

  附件二:    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一、机车大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分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

  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电力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四台牵引电动机、转向架、高压室

  乙、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二、机车中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分之一更必须换时:

  轮对、前缓冲铁、十字头、滑板或其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电力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二台牵引电动机、轮对。

  乙、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三、车辆大破范围

  破损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车辆大破:

  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合计够两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

  2.牵引梁折断两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破损一根(贯通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通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

3.货车车体(底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