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技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安科项目”)是指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的应用技术、管理技术、劳动保护技术、职业卫生技术以及安全装备的开发和研制。
第二条 安科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直属企业分别立项管理。对集团公司实现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和推广价值的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推荐,经集团公司科技部门组织审核同意立项后,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进行管理;具有普遍意义的较大项目,由安全环保局立项管理;直属企业自身安全技术问题的科研项目,由直属企业立面管理。
第三条 直属企业拟开发的安科项目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四条 根据直属企业申报的安科项目,安全环保局研究确认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编制出下年度安科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安科项目的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简要分析、推荐的承担单位、预计进度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安科项目应采用协商、公开招标或内部议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内部的投标单位。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完成安科项目的科研实力。
第八条 安科项目通过招(议)标确定承担单位后,由安全环保局或委托直属企业(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就有关科研内容、要求、进度及相关责任等条款进行磋商,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审议后,由各自主管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第十条 合同文本的格式及责任条款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签字后,承担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每半年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书面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合同完成概况、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合同计划推迟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的安科项目由集团公司拨给专项科技费用;列入安全环保局的科研项目由安全环保局从安保基金中列支或贷款;列入直属企业的安科项目,由直属企业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筹集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支出费用仅限于该安科项目有关的支出,包括原材料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通用设备折旧费、测试外协费、资料费、调研费、人工成本费等。科研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对擅自挪用者停止拨款,必要时,追回全部拨款。
第十四条 安科项目经费以贷款形式拨款时,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承担偿还义务。
第十五条 安科项目完成后,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归属按科研经费投入比例,属于投资多的上方或甲、乙双方共享,成果具体划分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参加安科项目的单位工个人及参加该项目技术鉴定或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应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内推广应用。向集团公司以外单位转让时,应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集团公司组织推荐和申报国家科研有关的奖项。
信息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