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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06-01-18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及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是指建设单位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

  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方法

  第一条 在劳动安全卫生全过程监督时,由各级监督部门按分管理的规定采用“三同时“检查表法实施监督。

  第二条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检查表》是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制度、规定等编制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 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的各个阶段,负责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监督的部门要按各个阶段的“三同时”检查表逐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每个阶段的“三同时”检查通知单,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地方政府劳动部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三同时”检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三同时”监督部门,在下一阶段“三同时”监督检查时,一并检查。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程序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该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消防专篇》。初步设计审查时,由审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在上一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投料试车工作制度》,编制的《总体开工方案》中必须包括职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并将《总体开工方案》中劳动安全卫生部分报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在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或授权下,建设单位应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篇》中安全卫生设施、措施是否已施工完成,是否具备安全投料条件,经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五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审查后,报送地方劳动部门审批。报告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篇》、《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及安全、卫生、消防设施试生产中的标定记录,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验收。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在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或授权下,由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消防等部门组织或参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1. 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全过程监督(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由安全环保局委托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的监督工作),安全环保局代表在初步设计审查表和验收审查表中签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上级部门验收意见。

  2. 投资额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委托直属企业安全卫生部门参加全过程监督,直属企业要分阶段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汇报。直属企业安全卫生部门代表签署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3. 投资额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直属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全过程监督。安全卫生部门代表签署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

  4. 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投资额在3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火灾危险属甲类装置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全过程监督。安全环保局代表签署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在此条件之外的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由直属企业自行组织监督、审查、签署意见。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否决

  第一条 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中具有否决权。

  第二条 未按本办法的监督程序进行各阶段安全卫生监督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可上报立项、开工、试生产和验收。

  第三条 未经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强行建设、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建设和投产的领导责任。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则

  第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检查表包括:

  1. A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表》(略);

  2. B表:《初步设计审查表》(略);

  3. C表:《投料试车检查表》(略);

  4. D表:《竣工验收检查表》(略);

  第二条 每个检查表包括检查重点、检查表格和检查通知单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