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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2004]

2006-01-1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内部财产保险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投保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在发生投保财产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耗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7.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2.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更、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七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等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1.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账上所列明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

  2.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以确定应否赔偿。

  3.现场拍照,照片应显示出险地址、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4.统计整理受损财产,弄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5.查对会计账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账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范围大、一时难于结案者,企业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请预赔。

  6.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汇总表(石化安监16表)和损失明细表(石化安监17表和18表),查勘报告(详细格式附后)应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单位根据查勘情况,填制损失申请赔偿表(石化安监15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收到企业上报申请理赔文件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出险企业单位提供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应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企业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检查。赔偿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局长审批;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企业单位申请预赔时,应提供预赔报告和预赔申请表(石化安监14表)。预赔款应从正式赔偿中扣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1.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2.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3.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4.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1.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相近六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单位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账面原值。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划归企业单位,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

  1.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账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2.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属库存者按库存价,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

  3.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

  4.产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按企业成本价。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企业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赔偿。

  第十八条 若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财产损失现场查勘报告

  附件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预赔申请表

  附件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申请赔偿表

  附件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汇总表

  附件5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明细表

  附件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存货损失明细表

附件